第四辑 财务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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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
1980年5月, 山东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制定了《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当时仅
限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实行。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低制易耗品、礼品、公用物资
的管理和公费医疗、招待费、各种补助的规定等。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的
产业规模越来越大, 省旅游局对全省的旅游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81年4月,省
旅游局印发《关于做好旅游系统经营情况报表的通知》 , 要求旅游系统各单位对季
(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主要内容为:旅游业收入、业务支出、业务利润、管
理费、事业费、营业外收支差及利润等项。1986年,省旅游局向全省旅游企业布置了
年度会计报表决算,要求各旅游企业要按照报表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状况和经营
成果进行认真、 全面、准确的分析。1987年8月,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旅游
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若干规定》,要求全
省国营旅游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此规定执行,从而加强了全省国营
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1988年,山东省旅游局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旅游
局联合发布的《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
实施细则》。《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对旅游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成本
核算、成本计划和管理、监督及制裁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
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旅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的,它在财务管理方面规范了四个
方面的内容:一是财务计划管理,对企业财务计划的种类、编制、考核、落实、调整、
检查、分析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固定资产管理,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及新增固定资
产价值的确定,企业固定资产的调拨手续、批准权限、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
取折旧的标准,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及日常
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三是流动资金的管理;四是专用基金的管理。结合贯彻
《国营旅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国营旅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旅游局从1988年起,对直属企业实行了财务计划管理,其中包括固定资产计划、
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费用计划、利润和利润分配计划、专用基金计划、借款还款计划、
外汇收支计划等。同时,规定各企业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要编制下一年的财务计划,
报经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并要求各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
入计划,计划的编制要分月度、季度和年度,要将计划指标分别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
基层单位,在执行计划中需进行调整的,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各企业要按季度、年度
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与此同时,省旅游局针对全省旅游业新建工程较多,
已经完成投入的新增固定资产没有及时结帐决算、入帐管理的问题,以及对固定资产
的日常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向全省旅游企业发出《关于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和加强固
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规定》,要求各旅游企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固定资
产要建立细帐和管理卡片,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完善固定资产减变手续,建立定期盘
点清查制度等,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1988年6月, 国家旅游局下发《对国外旅行社旅行费用结算的暂行办法》,按此
办法,山东省对国外旅行社的费用结算,实行“先收费、后接待”,对国外旅行社应
付费用延期交付的,加收滞纳金;对拖欠旅行费用,致使中方旅行社蒙受经济损失的,
中方旅行社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通报全国,国内各
旅游部门和单位不再与被通报的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
1989年5月,山东省旅游局为了深化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创汇能力和经济效益,
在烟台市召开了全省财务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在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旅游企业财务报
表的行业管理,建立旅游企业财务计划和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以加强企业的成本费用
管理和资金管理。会议还具体研究了旅游企业增收节支应采取的措施。
1990年5月, 山东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部署在全省旅游系统开展会计工作达
标升级活动,并印发了《山东省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审查验收评分办法》。
通过这一活动,对企业财会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提高了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为逐
步实现财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起到了推动作用。1991年,省旅游局
继续加强行业会计报表的管理,重点是报表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当年,全省
旅游系统财务报表汇总企业由1990年的78家扩展到154家, 被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
旅游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双优胜单位”称号。
1991年5月, 山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旅游局《旅游行业内部
审计工作规定》,成立了山东省旅游局审计室,负责对全省旅游行业内部的审计工作
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对省旅游局直属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国有资
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指标、企业负债及利润的真实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的执行情况、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境外机构的资产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产
的安全使用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截止到1993年底,全省旅游审计人员已发
展到200多人,完成了对全省257家(次)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进行了两个专项的审
计调查,被调查的旅游企业130多家,同时对局属5家企业进行了财务收支审计。两年
多来, 全省共审计资金上亿元,查出违规违纪事项70多笔,违纪金额136万元,调增
企业利润72万元。通过以上工作,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的合理运用,维护了财
经纪律和旅游市场秩序。
1992年,山东省旅游局为加强对全省旅游经济信息的收集利用和管理,提高旅游
财务和旅游统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在全省重点旅游城市建立了旅游经济信息管理网络
系统。该系统与国家旅游局的网络进行了联网,各联网单位对需要上报的经济信息和
需要查询的资料,均可由电脑直接输入或输出,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旅游经济信息实
现了规范化、系统化,更好地为全省旅游经济工作服务。
二、外汇管理
1979年7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山东省旅游外汇留成比
例定为40%。关于留成外汇的使用,原则上由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统一掌握,主要
用于发展旅游事业所需要的进口车辆、设备等物资;省局直属单位的外汇管理和使用
权归省局;其它旅游单位使用外汇和外汇额度,必须事先报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同
意后,再按规定向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1980年4月, 中国银行开始发行外汇兑换券,山东省旅游局根据《中国银行外汇
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于1980年8月印发了《山东省旅游局关于外汇券使用的规定》。
规定要求,对收取外汇券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应将收取的外汇券及时与财务部门结帐,
严禁个人私自转让和使用;凡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收据时,应注明外
汇券字样;对违反外汇券使用规定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7年8月, 省旅游局向直属各单位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外汇管理、商品经营和
改进经营作风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外汇的管理,各单位使用外汇,要按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准坐支、转借和私自兑换外汇。1988年10月,省旅游局又
印发《关于加强局直属企业外汇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外汇的计划管理、现汇管理、
审批制度、外汇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奖惩制度、外汇报表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0年5月, 山东省外汇管理局和省旅游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关
于《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山东省旅游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
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对旅游外汇的结算、收取外汇券许可证、收取外汇券的对象、
旅行社的外汇券管理、国营或集体开办的饭店、商店的外汇券管理、汽车(船)公司的
外汇券管理、其它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外汇券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对现阶
段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根据通知中提出的“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
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停发外汇券”等具体要求,省旅游系统的外汇收入,均须
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企事业单位用汇,可持有效凭证,用人民
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因此,省旅游局的外汇管理职能,转交外汇管理部门和
外汇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