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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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之前,山东省的旅行社、饭店、宾馆、车队等接待单位,一直由省和各市、
地交际外事部门领导管理,经济上实报实销,收支差额补贴,属行政事业性质,未实
行企业管理。 1981年4月,山东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与旅行社分开,结束了多年来
局社合一的格局,为旅游企业的管理创造了条件。当年,为了全面了解全省旅游系统
的经营情况, 山东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发出通知, 要求全省旅游系统各单位对季
(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其主要内容包括旅游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业务利润、
管理费、事业费、营业外收支差及利润等项。1982年,针对部分单位对上述要求执行
不认真、不全面的问题,又一次发出通知,并于当年12月份在淄博市举办了全省旅游
系统财会人员集训班,时间两周。这次活动,对全省旅游系统的经营情况提供了资料
和数据,为加强企业的管理打下了基础。
1984年7月, 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
关事项的请示报告》,在全国选择了50家国内饭店为“学建国”单位,其中有烟台的
芝罘宾馆和青岛的汇泉宾馆。 1985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扩大按照
建国饭店管理办法进行试点的请示报告》,决定增加52家饭店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
济南的齐鲁宾馆和曲阜的阙里宾舍为第二批“学建国”单位。山东四家“学建国”单
位均扩大了企业的人事、经营、财务自主权,饭店的面貌大为改观,在管理体制、经
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
1985年5月, 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旅游局根据这个条
例,对全省旅行社按其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类:第一类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二类是不对
外招徕,只经营接待第一类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
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三类是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
业务的旅行社。开办一类旅行社,应由省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开办
二类旅行社,由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开办三类旅行社,由地、市旅游局审查批准。开
办三个类别的旅行社,必须按国家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领取营业
执照后,方可开业。旅行社经营应接受旅游、物价、税务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管理、指
导、监督和检查。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旅游局会同工商部门,对全
省旅行社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 清理、 审批和登记发照工作,对53家旅行社颁发了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中一类旅行社1家,二类旅行社21家,三类旅行社31
家。
1988年8月22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对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按五星级评定星
级的通知》。山东省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对全省旅游涉外饭店按五星级评
定星级办法,进行了评定星级工作的统一部署,并于1988年11月成立了评定星级工作
领导小组和评定星级办公室, 于1989年2月举办了饭店星级评定研讨班和星级评定检
查员培训班,在摸底的基础上开始进行饭店星级评定的试点工作。星级评定,是借鉴
国际标准,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大措施。星级评定
范围包括:在山东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
士,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星级评定
的权限是:一星、二星级饭店,由省旅游局负责评定,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三星级饭店,由省旅游局进行评定,报国家旅游局确认;四星、五星级饭店,由省旅
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评定。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和标准》进行评定,1989年12月底,山东省有四家试点饭店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星
级证书。其中济南的齐鲁宾馆和潍坊鸢飞大酒店为三星级(齐鲁宾馆于1992年1月晋升
为四星级) ,青岛华侨饭店为二星级,汇文宾馆为一星级。之后,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进入经常化、制度化,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评定和复核工作。1990年,全省星级饭店由
原来的4家增加到8家,1991年增加到13家,1992年增加到14家,1993年,全省星级饭
店已达到3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