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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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业的管理体制,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逐步健全起来的。1978年前,山
东省没有专门管理旅游业的行政机构。1978年山东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始向
独立的经济事业发展,但在管理体制上,仍实行省旅游管理机构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济
南分社和山东省中国旅行社政企合一的体制,尚未形成产业管理体系。1981年后,山
东省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与两个旅行社实行局社分开,设置了企业管理等处室,才逐
步对全省的旅游业实行统一管理。
198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旅游事业要
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管理体制。山东省各级旅游部门,开始对经营旅游业
务的企业和单位实行行业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分工负
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旅游企业的人、财、物由企业归属部门负责领导和
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则要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山东省旅游业的管
理范围包括各类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各类涉外饭店、宾馆、餐馆及旅游车船公司、
对外开放的重点旅游风景区、风景点、旅游商品经销店等,其隶属关系不变。但各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与行、住、游、吃、购、娱有关的旅游
涉外企业和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和检查,以保障旅游者的旅游行程顺利进行。同时,
对非法阻挠旅游行程、敲诈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应分
别不同情况,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截至1993年,山东省旅游业的管理范围已扩大到全行业,并初步具备了行政的、
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旅游业是一项新兴的经济产业,其管理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
交叉性。旅游管理部门在行使法律管理权时,需与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
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