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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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俗称家财、家私、家业、家计、家当。兄弟数人结婚后仍合族而居的,
称为“在伙”。“在伙”时,家产掌握在家长手中,其情形是“凡同居,财产归公,
子弟无私蓄,惟妇人奁资及新妇所收拜钱则为私有。若父母伯叔或耗损家产,子弟
可婉谏,不得强阻,不得私以财产授人,即窃立契约,亦不生效。夫在妻亦如之。”
(民国《莱阳县志》)
  在旧时的父系大家族中,关于家产的种种风俗,主要表现在财产继承方面,而
财产的继承,又集中表现于分家的风俗。
  分家,又称析产、析炊、分居。旧时分家的习俗是“凡析炊,父母在则父母主
之,或邀戚族参加,殁则遵遗嘱,并请戚族尊长主之,大率除养老、祭田、公物外,
皆兄弟均分,并祭告祖先,以拈阄为定。女子无论已嫁未嫁,皆不得参与。拈阄后
则立分书或分单。若长子特除,则谓之‘长子份’”。“至析炊各立门户……寡妇
子幼,或以房产授人,须得伯叔同意。”(民国《莱阳县志》)稍后,各地通行的分
家习俗是,请来“中人”(又称知见人),当面将土地、房屋、财产、老人赡养,都
要在“分单”(又称分书)上写清楚。“分单”用红纸,几个人分家备几份,新分各
户和“中人”都要在“分单”上签字画押。许多地方,分家又有请娘舅到场的习俗。
娘舅到场主要替其姐妹说话,争养老土地、争养老财产、争分家后受赡养的较好条
件等。从前分家,多是在几个儿子都结婚后进行,近年则多半结了婚就分出去,独
子婚后一般也与父母分家。分家的手续较从前简单,除娘舅参加之外,不再请“中
人”,改请村干部参加,将粮食、财产在“分单”上写清,家庭承包土地,由村干
部主持分开,讲清从几月几日另立炉灶吃饭就可以了。
  从前的家产继承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长子长孙为主要继承人。这是从前财产分配的主要形式。分家的时候,
长子多分了财产,他的儿子还要再分“长孙地”。这样,辈辈长子都占着这样的优
势,就使得长支一般都较末支为富,所以一村一族当中,一般是辈分小的家族富户
多,辈分大的家族穷人多。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大量的“哥俩分家”、“
哥仨分家”的民间故事,这些故事的情节总是说,大哥分了许多好东西,小弟弟分
的东西少得可怜。故事总是把大哥塑造成一个贪财、狠心的角色,而对温顺的小弟
弟充满了同情。
  第二种,是以幼子为主要继承人。往往是在长子、次子结婚之后,依次使其带
走一部分财产分居出去,主要财产留给幼子继承,而由幼子负责最后赡养老人和负
责殡葬。这是与长子继承制对立的一种形式,常常引起长子的不满,甚至与父母兄
弟反目,将“活不养,死不葬”等条文写入“分单”。
  第三种,是老人与几个儿子平均分配财产,或者谁最后赡养老人谁继承老人财
产,或者共同赡养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分配遗产。近年来这种形式日渐增多。
  山东地方从前女子婚后是不能再到娘家继承父母财产的,在农村,这条陈规至
今根深蒂固。
  分家之后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的赡养,从来有多种形式,现今流行的大体有这
样几种:一是老人单独起灶,诸子分摊粮草钱,按月交给老人;二是老人固定一家
吃饭,其他几个儿子按月或按季拿粮、拿款;三是老人的口粮田交一个儿子耕种,
这个儿子管粮,其它几个儿子只摊钱不摊粮;四是老人轮流到几个儿子家里吃饭,
俗称“轮饭吃”,每家或五日,或十日,或半月,或数月,由兄弟几人议定。
  与家产继承有很大关系的一项习俗是“出嗣”与“过嗣”(也叫“出继”与“
过继”)。这是指家族中没有儿子的户,可以从近支侄辈中“过继”一人为子,“
过继”之后,一切称呼、礼仪、财产继承,甚至死后上宗谱,都要与出继后的父母
相一致。“过嗣”、“出嗣”,族中人视为大事,举行仪式必由立嗣人请族中长者
与出嗣人生父等到场,且必郑重立下“过嗣单”与“出嗣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