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议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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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时的特殊议婚形式主要有指腹婚、娃娃亲、童养媳、换亲数种。指腹为婚,
历城称为“指腹割襟”,广饶称为“割襟换酒”,这是从元代就明令禁止的一种订
婚形式。所谓指腹割襟,即两家妇女同时怀孕,孩子还没出生,便由父母作主,预
订下婚事,并割衣襟以为信物。如果都生男孩便结为干兄弟,都生女孩则结为干姊
妹。娃娃亲是孩子在襁褓时期,双方家长便给定下亲事,待长大后再举行婚娶仪式。
这期间无论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也不能悔婚,往往造成悲剧,对女孩尤其如此。童
养媳又称“团圆媳妇”,一般男大于女,议婚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买卖。贫寒之家的
幼女,父母无力抚养,常以一定的钱和粮食为代价,将其送往婆家为童养媳,待长
大后圆房成婚。童养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劳务繁重,多受欺凌虐待,结婚时就地
草草成礼,临朐称作“窠落上头”。此外,在议婚中还有换亲、转亲等形式,即一
家男女与另一家男女互换成亲,或者三家男女轮转结为夫妻,泗水、曲阜等地称为
“两换”、“三换”或“两拐头”、“三拐头”,以各方都不收彩礼为条件。这实
际上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变通。
  建国后,婚姻自主,指腹婚、娃娃亲、童养媳等议婚形式很快绝迹。但有少数
贫穷落后的农村地区,仍存有换亲、转亲等落后议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