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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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旧时的婚嫁年龄,各地有所不同,一般在二十岁前后,但也有早婚的弊俗。
据清代和民国年间的县志记载,山东俗喜早婚的多在西部地区,冠县、陵县、长清
等地,男年十一二岁即娶,临清、高唐、茌平等地,男年十五六岁即娶,有的地方
甚至十岁即娶二十余岁之妇。早婚大多是女长于男,一般相差七八岁,多者相差20
岁,年不相若,弊窦丛生。1949年以后,婚龄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1950年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20岁,女不得小于18岁。1980年的《婚姻法》
规定结婚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由于政府提倡晚婚,在许多地区和部门
中,实际婚龄一般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议婚的年龄,各地也不尽相同,通常在
婚前一年就议定,但旧时也有指腹为婚、娃娃亲和童养媳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