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旧中国的侨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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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三面环海,沿海居民以海为生,但清代山东地方官府遵照清廷的旨令,严
禁居民出海谋生。《大清律》规定:“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及迁移海岛居住
耕种者,俱以通贼论处斩。”顺治十三年(1656年)清廷谕:“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
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为了活命,人们
私下里仍然偷渡出海,反清势力也能来沿海地区经营财货,探听虚实。为此,清廷
强令山东等5省沿海地区居民“迁界”,“蓍令寸板毋入海,粒米毋入疆,犯者死,
连坐”。
  消灭反清势力后,清廷对侨居南洋各地的华侨仍不放心,说什么“汉人难治”,
要“安不忘危”,密切注视华侨的动态,深怕国内汉人与海外华侨联合反清。因而
官府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乃至派人到国外探听华侨的反清虚实。
  当华侨在国外惨遭殖民当局的无端迫害,以至大批被屠杀的时候,清政府不但
不予保护,而且还给殖民者释疑,说华侨都是“坏人”,“甘心流移外方”,死了
是“孽由自取”,“无可悯惜”。把华侨遗弃海外,不承认华侨亦是朝廷的“子民”

  对于回国定居的华侨,清政府怀疑其另有所谋,要地方官府“时加约束”,“
毋使任意他往”,以防“内外勾结”,“里应外合”进行反清活动。对于带有资财
回来的归侨,诬为“盗贼”、“通番”或为“接济海盗”,进行敲诈勒索,没收财
物。
  总之,清政府前、中期视华侨为仇敌,对华侨采取排斥打击的政策。
  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山东的侨务工作主要是向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国家输出
华工。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胁迫清政府先是签订中国人民与外国人自愿移居的条约。
随后,又强迫清政府签订各款招工章程,规定:中国人与外国人“自愿往来居住”,
“听其自便,不得禁阻”。允许中国人到英、法、美等国属地或其它外洋地方承工,
“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毫无禁阻”。自此列强可以自由来中
国虏掠华工。
  山东地处沿海,人口众多,交通方便,是外国劳工贩子来华虏掠华工的重点省
之一。清廷和北京政府都在山东设立了招工服务机构,以便协助列强虏掠华工。
  侨务机构设在华工出口口岸,主要工作是进行注册登记,与华工签订契约,收
取招工费、注册费。
  通过与华工签订承工合同,其本意是审查华工本人是否自愿,对各项招工程序
是否明白,否则应由本人自愿选择。但侨工局为了多收招工费,有时明知有的华工
是被拐骗,也不解救,继续欺骗其出国,完全丧失了中国人的立场。
  热爱祖国是华侨的一贯表现。清政府一旦放弃歧视华侨、打击迫害华侨的政策,
广大华侨的爱国热情马上就表现出来,主动地从财力上帮助政府解决困难,回国投
资办实业、办教育、办公益事业。清政府看到了华侨的作用,清末山东地方官府对
华侨的态度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在政策上由歧视华侨转为“保护华侨”,直
到民国时期的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都是打着护侨的旗号。为了表示对华侨的关心,
派出官员到国外视察,要各地华侨都要成立商会,鼓励华侨回国办实业,关心国外
华侨教育,有时还拨经费给侨校。国家有了困难,号召华侨买公债、捐款。其实,
旧中国的所谓护侨政策,只扬护侨之名,而无护侨之实。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回山
东家乡旅行、探亲的老华侨,每当回忆起旧中国华侨成为海外孤儿,而中国驻外使
馆又不能为他们撑腰时则气愤地说:“他们是大事办不了,小事又不办,只知道向华
侨敛钱。”一语道破了旧中国“护侨”政策的实质。
  山东是全国的重点侨乡之一,南京国民政府又秉孙中山称“华侨是革命之母”,
但直到1949年南京政府逃离大陆时,山东从没有建过侨务机构,也没有什么部门兼
管,不但不能为华侨、归侨、侨眷排忧解难,就连华侨回乡时的人身安全、财产保
障都谈不到。对回国定居的华侨,除了投亲的外,无家可归的贫侨的安家、生活困
难无人问津。广大侨眷有了困难,也只能望天兴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