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侨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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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的侨务工作开始于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主要是为适应外国在华招工的需
要,在烟台、威海先后设立保工局、侨工局、侨务局。建国后,省成立华侨事务委
员会,重点侨乡建立华侨事务处。1978年以后,全省县(区)以上政府均成立侨务办
公室。为服务华侨、侨眷回国旅行、侨汇物资供应和侨乡建设的需要,省侨务办公
室先后成立山东省中国旅行社、山东省华建公司、山东省华侨旅游侨汇公司。市、
地、县侨办大都也成立相应的机构。
  旧中国,华侨备受歧视,其自身利益没有保障。清朝中前期,严禁人民出境,
对华侨和归侨、侨眷的利益不闻不问。清末和国民政府时期,虽声称保护华侨,但
无实际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订了侨务工作的总方针、总政策和各项具
体工作方针政策,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后,确定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把侨务
工作的重点转向为经济建设服务上,一是引进资金、设备,一是引进智力,为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对归国华侨,实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工作,
使之各得其所。对回国求学的华侨学生,做好他们的学习、生活安排。对华侨的赡
家汇款,按照保护侨汇的政策,做好侨汇物资供应和侨汇建房的工作。
  为随时掌握侨情的发展变化,服务侨胞,侨务部门不断地对侨情进行调查研究,
采取各种方法加强与侨胞、侨团的联络工作。有针对性地向华侨、华人、港澳同胞
宣传山东,是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方面。省侨办、侨联出版发行的《山东侨报》、
《齐鲁乡情》以及其它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均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第五卷 
侨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