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省际联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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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邢台地震后的多次地震,都表明一次强震的孕育和发展及其反应出来
的前兆范围,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全国历届地震年度会商会确定的重点监视
区(即中期地震预报的地区),具有相应的跨省性,这决定了地震预报工作必须是有
关省、市、自治区密切配合,协调计划,综合研究,共同工作。
1974年6月国务院国发[1974]69号文
件批转中国科学院关于华北及渤海地区地震形势的报告中,提出成立北京、天
津、唐山、张家口(以下简称京、津、唐、张)和渤海两个地区的地震工作协
作组,并确定山东省地震局参加渤海地震工作协作组。根据震情的发展,复报
国务院同意,1976年6月统一成立京、津、唐、渤、张地区地震工作协作
组,山东省地震局仍为参加单位。1975年2月海城地震以后,国家地震局
根据震情判断,又决定成立苏、鲁、皖地震工作联防区,指定山东省地震局为
牵头单位。1976年2月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上,根据震情的发展,应河南
省地震局的要求,苏、鲁、皖地震工作联防区扩大为苏、鲁、皖、豫地震工作
联防区。1977年11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51号文批转国家
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预报预防工作几项措施的请示报告》,全国建立华北、
东北、西北、西南、华东、华南6个地震预测预报工作协作区,苏、鲁、皖、
豫地震工作联防区同时撤销。华东协作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上海
、湖北、河南7个省(市),由山东省牵头。198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国
办发[1983]63 号文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市、自治区地震工作机
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撤销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
、华东6个地震预测预报工作协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