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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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寺坊
  山东省伊斯兰教向以寺坊为行教单位,各寺坊之间一般互不隶属。寺坊又称教
坊,是以清真寺为中心,包括其周围穆斯林居民的传统组织。各寺坊清真寺内,以
教长(大掌教或开学阿訇)为宗教领袖,主管教务;并有管事乡老,建国前一些较大
清真寺成立乡老会或学董会,负责管理寺中一般事务,包括宗教施舍、清真寺房地
产、选聘开学阿訇、穆斯林殡仪和公墓、调解本教坊高目中的民事纠纷等。乡老会
或学董会,成员5人左右,组织较松散,对高目约束有限。高目,对本坊清真寺既
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建国后各地寺坊组织普遍改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
(简称“寺管会”)。寺管会成员由协商产生,是对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组
织。1987年9月,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第三届二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并实行的《
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各地或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须经当地伊
斯兰教协会或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伊斯兰教协会备案。寺管会一
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每3年改选一次;寺管会委员条件是:爱
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
群众服务,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群众威信。
寺管会的任务是: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民族团结,搞好宗教内部团结,巩固宗教
制度民主改革的成果,积极参加共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活动;
  (三)管理好清真寺内部行政事务和财务收支。办好教务、维护寺产、保护文物,
美化环境,做好接待工作;
  (四)负责办理聘请、辞退阿訇手续。在聘请或辞退前,先向当地伊协或宗教事
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履行聘请或辞退手续,并向伊协备案;
  (五)结合本寺实际,因地制宜举办生产生活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做到以
寺养寺,减轻穆斯林的经济负担。

二、掌教制
  据现有文字记载,明朝山东较大清真寺掌教由朝廷任命,享有礼部札付、赐冠
服、免徭役和课税,享受穆斯林供给,可世袭。
  明清时期山东伊斯兰教内有三掌教世袭制。三掌教是清真寺内三种宗教职称:
伊玛目、海推布、穆艾津。三掌教职位稳定,一般由当地回族大姓世袭。伊玛目(
俗称大掌教,汉语意为站在前面的人)主持礼拜,讲解经文,负责处理寺内一般教
务;海推布(俗称二掌教),负责教法,在聚礼日和节日会礼时念劝谏词;穆艾津(
俗称三掌教),负责礼拜时传唤礼拜词和赞礼。清朝康熙年间,济宁穆斯林率先反
对三掌教世袭,撰文立碑于礼拜寺内,济南南大寺等局部地方清真寺响应。但在全
省范围仍然流行三掌教世袭制。
  民国时期,山东城乡清真寺普遍废除三掌教世袭制。济南北大寺于1918年废除
三掌教世袭,改由开学阿訇与乡老共管寺务。禹城韩寨清真寺伊玛目世袭9代迄
1935年废止。临邑石家清真寺于1942年取消三掌教制。

三、阿訇聘任制
  其始不详。清朝以来各寺坊通行,聘任开学阿訇主持清真寺教务及教授海里凡
(意即学生、阿訇接班人)。聘任期一届为3年,可连聘连任,受聘阿訇在任期内因
故辞聘亦准。建国前各地清真寺由乡老协商或乡老会、学董会聘请开学阿訇。建国
后由各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定期聘任。
  受聘阿訇多来自外地,一般由清真寺供给食宿及束修(工资)。农村清真寺受聘
阿訇,一般由夏秋季穆斯林供给粮食,平时为穆斯林主持婚事、殡葬及其他宗教事
务所得经礼,做为收入。城市清真寺受聘阿訇,也有的不接受经礼,每月仅领取束
修。

四、清真寺经济来源
  历史上清真寺经济来源主要为:
  (一)寺产收入。各地清真寺有养寺土地几亩至百余亩不等,城市较大清真寺还
有一定数量房产。这些寺产多数由穆斯林捐献,有的由寺出资购置。养寺土地由贫
苦穆斯林佃种交租,房产出租,其收入是清真寺基本的经济来源。
  (二)捐助。包括穆斯林自愿“乜贴”(捐赠)、部分开斋捐以及外出募捐。如果
清真寺入不敷出,所欠部分通常由本坊穆斯林捐助抵补。逢修缮、增建清真寺,往
往向外地穆斯林求助,俗称“写钱粮”。
  20世纪50年代,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以及宗教制度改革,各地清真寺寺
产归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此后清真寺费用开支主要由穆斯林群众自愿施舍捐助。
有的清真寺开办自养事业解决部分开支。人民政府鼓励宗教教职人员自食其力,同
时对阿訇生活给予一定补助。清真寺修建工程一般由政府拨款、地方投资或组织当
地穆斯林群众集资解决。
  建国前济宁有例金养寺制度。其始不详。近代以来济宁为鲁西南皮毛集散市场,
当地回族穆斯林开设货栈经营皮毛业者甚多,各行栈经营者多为各寺乡老,遂公议
从皮毛买卖者中按货值收取一成例金供清真寺费用。此项例金存于皮毛行栈中,按
需支取。抗日战争时期,济宁皮毛业被日本侵略军统制,一些穆斯林经营者迁徐州,
其余货栈仍执行例金制度。建国后,各货栈例金存款转入回族经济、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