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宫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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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体制和职责 建国后山东各地宫观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
道众自主管理。重点宫观设立宫观管理委员会,并实行十方丛林制度,相应的设立
方丈(住持、当家)、监院、知客等道教传统职称,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
中,管理宫观各项工作。
  道众管理和教育 宫观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提出定员名额,报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审定。在定员名额内接受常住道人和收徒。出家者须年满18周岁,本人自
愿,家庭同意,身体健康,虔信道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知识,并持当地乡镇
以上人民政府(或单位)的证明。经宫观查明身份,认定符合出家条件,方可留庙。
由本人申请自愿选择师父,经管委会研究同意,考察一至二年,认为合格者方允许
常住。同时按有关规定拜师、冠巾、受戒。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常住道人
因违犯教规或其他原因不宜留在宫观者,本着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将户口关系转
回原地。乾道和坤道分院或分观居住。
  宫观重视对道众特别是年轻道人的教育,培养既爱国爱教又有相当宗教学识的
教职人员。要求道众遵守庙规,忠于职守,坚持早晚功课,修持和传统仪范,讲文
明,讲礼貌,相互尊重。言行仪表,道俗有别;以庙为家,安心定居,不得随意离
庙云游。道众因事请假离庙或要求出外参学,朝拜五岳,经住持或宫观管委会同意,
出具期限证明,方可外出,不允许外出道士干预所到宫观的内部事务或在社会上做
法事、化缘和收徒,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宫观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宫观对临
时挂单道士按规定留住,严格遵守政府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不收留身份不明和无期
限证明的道士及其他人员。
  宫观接受信仰道教的公民为居士,经管委会讨论决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
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的管理 宫观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
行。道众和信徒在宫观内进行的烧香拜神、上殿诵经、说经讲道、过宗教节日、做
道场等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按照道教传统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中
举行追思、度亡活动,由宫观安排,收入归宫观所有。不允许散居道士到群众家中
做法事。宫观严禁跳神、赶鬼等非法活动。开放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中,
遵循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海外道教信徒可在开放宫观过宗教生
活,但不得干预山东省道教事务。
  财务管理 宫观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会手续,
一切经济收入纳入财会账目,对所有财物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收
支预算和重大开支应经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公布收支帐目,接受全体道众监
督。宫观的门票、香火和从事生产劳动、服务社会等经济收入,均归宫观集体所有,
主要用于维修宫观,维持道众的日常生活以及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等项开支。宫观可
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和奉献,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群众摊派,不向海
内外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索要财物或接受海外组织和个人带有附加条件的捐赠。
  文物维护和消防管理 根据政府颁布的文物保管法,对宫观文物,包括经书、
神像、法器、供具、碑碣、古建筑以及字画古玩等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对重
要文物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宫观的修建改建、文物保护、园林育护,接受文物、
园林部门的指导。宫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和文化部、公安部发布
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设置安全检查员,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外开放
的重点宫观成立治安组织,协助政府搞好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