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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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与寺院组织
  建国后,山东各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
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健全僧团组织。
  寺院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
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
任。推举礼请和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和审批,并报相应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院组织,除住持外,设有四大班首(序职),八大执事(列职)。四大班首:即
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八大执事即:监院(综理全寺
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
、僧值(管理僧众威仪)、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
侣)、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专管全寺各项
事务。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
人员。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
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
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
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
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
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二、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寺院僧众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用斋,严守戒规,整肃僧
仪。僧人僧装、素食、独身。严禁僧尼同住一寺。
  寺院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
的积极性。
  佛教活动在佛教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寺院禁止进行不属佛教
的迷信活动。

三、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要求出家者的条件是,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
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
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予三皈五
戒,经僧团1年以上的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施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
坛大戒。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时,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受戒者必须年满20岁,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
地主管部门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件,经传戒寺院所在省佛教协会甄别鉴定,方可允
许进堂受戒。年龄超过60岁,除增戒、补戒者外,一般不予授戒。授戒师、剃度师、
皈依师必须是爱国爱教、戒行清净、通晓教理律仪、戒腊十夏以上的僧人,其资格
由省佛教协会按照条件审核认定,发给证书。未经认定资格者,不得传戒、收徒和
接受皈依弟子。
  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
接受常住僧人。寺院对要求常住僧人,考核1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
口转入等手续。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违
犯重戒、不尊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
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
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
关处理。常住僧人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
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接待寺院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
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佛事收入
  根据农禅并重的传统,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
事业和法务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
  寺院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不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五、文物保护与财务制度
  寺院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
均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采
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寺院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健全现代财务
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政府拨款专款专用。寺院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
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