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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传教士的处理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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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        关于对德意法西斯蒂国家在我根据地内          传教士的处理问题的通告            (1941年8月14日)   我国既对德意法西斯蒂断绝外交关系,对其派来我国特别在我抗日根据地内的 传教士或商人、侨民等,决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着其出境,财产交由我政府管理,否则不负其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二)其确实与敌伪有联系、对我有明显之反对破坏事实者,不服上项办法得驱 逐之。   (三)如仍愿留我根据地居住,则应服从以下条件:   1.宣布反对其政府之侵略行为。   2.向我政府声明同情我国抗战,保证不有任何不利于我抗战之言论与行动。   3.其一切行动须遵守我政府法律及执行我民主政府的一切法令和条例。   4.要参加或帮助我们一定的抗战工作(如医药或战地救护工作等)。   (四)在执行上列办法时注意事项:   1.这是关系着国际视听的大问题,我们要慎重正确的处理之。   2.要完全光明正大代表国家立场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贪图资财,严禁不经 外交手续即行处理(如抢分东西)。   3.应统一由当地最高政府(由专署、主署)处理之。在政府力量达不到或无人处 理时,可由就近驻军最高政治机关负责处理,无责任之机关部队不得自由动手。   4.在教士临走时,应好好的对他们进行一些宣传解释,并应护送,多送他们一 些抗战的书报、照片,争取他们对我敌后抗战之了解、同情或至少对我有好印象。   5.接收了的教堂、公田等,应由政府负责管理,出以字据,并声明在将来恢复 邦交时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