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宗教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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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充分尊重和保护山东境内外国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宗
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同山东省宗教界进行友好往来、文化学术交流、过正常的宗
教生活。同时,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和个
人干预山东宗教事务、在山东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和进行传教活动。来自
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按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加强管
理,凡有煽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政府等内容的依法收缴。不允许任何人接受
来自境外的、以渗透为目的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
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大宗捐赠,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宗教团
体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贸、
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对外开展交流与合作,涉及境外宗教
组织及其附属机构或个人,签订有关合作项目,不允许带有传教、设立宗教机构、
建立寺观教堂等宗教内容的条件。处理与台、港、澳同胞宗教方面的关系,实行“
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1985-199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办理,宗教界应邀出访和进行国
际性宗教活动50人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累计接待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
的宗教团体、人士近3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