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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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反冤假错案 1985年平反山东省宗教界人士冤假错案323件,被错划右派分
子的198人全部改正,原戴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帽子的68人经复议被摘帽,原关押、
判刑的57人经复议改判无罪释放,169名宗教教职人员被停发、扣发的生活费得到
恢复和补发,130名被赶出城镇的宗教界人士及其受株连亲属子女得到了妥善安置。
  落实宗教房产政策 80年代初统计,全省应落实政策的宗教房产73万平方米。
1982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省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城市建设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
和意见的报告》,规定:(一)建国前教会所办的学校、医院及孤儿院、养老院等附
属事业已经明确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产权不属于教会,不在这次清退范围。土改时
已经分配给群众的教会房产,不再退给教会;(二)“文革”以前由房管部门按私房
改造形式经租的教会房产,其产权退给教会,原定租应恢复,未付的定租费按原定
租标准付给;(三)“文革”期间占用的宗教房产,包括教堂、寺庙、办公用房以及
宗教职业者住房,应退给宗教团体。占用期间的租金,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处理“文
革”期间被侵占的私人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补发给宗教团体。宗教团体暂不
用的房屋,仍可由房管部门协商代管,或直接同用房单位建立租赁关系;(四)“文
革”以前历次运动中被占用而未建立租赁关系的天主教、基督教会的房产,其产权
仍应为教会所有,房租费可从1980年7月份开始起租;(五)凡已被拆除的教会房屋,
由拆除单位折价付款。折价按当地拆迁规定和补偿标准办理。如需拆除教会房屋时,
除按正式批准手续外,应经当地教会协商同意,报省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省爱国组
织、教务机构决定;(六)农村的教会房产,一般应承认是教会的产权。不需要开放
的,可建立租赁关系。建租有困难的,可采取谁住谁修的办法,不交纳房租。如需
拆除改建时,应经地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宗教团体同意;(七)“文革”期间被占
用的佛教和道教房产,凡需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及其附属房屋,应退还给
僧道管理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要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
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除者,应折价付款。此外,该文件还明确了原属外国教会
的房产归中国教会所有,佛教和道教的寺观及其附属房产归社会所有,带有家庙性
质的小尼庵归私人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及其附属房屋归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
房租收入归宗教团体集体所有的原则。
  1990年全省已落实宗教房产50万平方米,占应落实总数的68%。1993年,威海、
潍坊、淄博、泰安、青岛、济宁市和菏泽、滨州、德州、临沂地区落实宗教团体房
产政策又有新进展。
  合理安排开放宗教活动场所 1983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上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省内4处佛、道教寺观,被确定作为全国汉族地区佛道教重点
寺观开放。1983年底,全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寺观教堂153座、宗教活
动点214处。1985年全省开放寺观教堂418座、宗教活动点2387处。1990年全省开放
寺观教堂460座、宗教活动点3900处。迄1993年底,全省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总计
4109处,基本满足了107.6万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在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
基础上,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对具有重要文物保护价值、影响较大的寺观教堂拨款
修缮,迄1993年累计拨款约600万元。经合理安排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事
务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下,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宗教活动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