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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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0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第2条规定:一
切赞成抗战、赞成民主者,不分党派、性别、信仰、种族、财产、文化程度,都能
参加民主政治,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
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人权保障条例》第4条规定:在不违害抗战范围内,人民
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
  1943年8月,中共山东分局通过的《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第2条丙规定:保障
一切抗日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之自由。1943年9月,山东省
临时参议会通过的《山东省行政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山东省县参议会组织
条例》、《修正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都规定:居住于山东省境内者,凡有
选举和被选举权者,无职业、性别、党派、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程度之区别。
1945年6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山东省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
山东省行政区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规定: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者,不分阶级、
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程度之差别。1945年8月,十八集团
军山东军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军事时期城市管理纲要》第2
条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及合法权利,盟国宗教准许合法存在。1948年8月,中
共华东中央局对教会政策的指示规定:凡遵守民主政府法令的教会与中外传教士不
做敌探及任何破坏活动者,均予以保护,并允许在解放区有传教自由之权。
  50年代初,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立了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机构。人民政府引导山
东省天主教、基督教开展反帝爱国运动,摆脱了帝国主义控制,实行了独立自主自
办教会;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先后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中的封建剥削
压迫制度和封建特权,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教徒自办和民主管理的
宗教事业。全省信教群众享受到了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激发了参加社会主义革命
和建设事业的积极性。
  1957年,宗教工作中“左”的错误开始滋长,60年代中期进一步发展起来。阶
级斗争扩大化在宗教方面主要表现为,混淆了宗教信仰问题和政治问题的界限,对
宗教采取了限制、削弱、消亡的工作方针。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被撤销,各宗教的
爱国组织被迫停止活动,宗教界人士和教徒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宗教活动被禁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工作的正确方针、政策全面恢复。1979
年2月,党中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
子。80年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致力于落实各项宗教政策。
  1982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传达和学习中共中央《关
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贯彻落实第九次全国宗教
工作会议精神。迄12月,全省各市、地已先后召开了宗教工作会议,并采取举办学
习班、座谈会、广播讲座和上党课、编印学习材料等形式,进行了建国以来空前广
泛深入的宗教政策普及宣传和教育。全省直接听取文件传达的干部群众近百万人。
  1987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宗教工
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地、县委,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党委,省委各部委,省
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军区党委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
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坚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党对
宗教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加强各级宗教工作机构;要求各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继
续抓紧落实宗教政策特别是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领导,
进一步做好团结、教育和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工作,积极引导和推动宗教界人士和
信教群众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宗教方面的涉外工作。
  1991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传达和贯彻落实1990年12月国务
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
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编发了《关于做好
我省宗教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迄12月,多数市、地党委和政府听取了会议汇报
和召开宗教工作会议,结合当地实际研究了贯彻意见和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
入地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地举办宗教政策学习班、座谈会、研讨会、
广播讲座百余次。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了宗教工作干部学习班,全省各级党校
普遍设置了党的宗教政策、理论课程。
  1992年3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
的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
仰宗教的权利,坚决纠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实事求
是、合理地解决落实宗教政策中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正常宗教活动必需的
场所和宗教团体房产问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改造宗教团体房屋,不得
随意占用宗教团体房产;宗教团体确定需要收回自用的房产,占用单位应予退还。
对于一些历史悠久,在国内外影响较大,亟待开放的佛教、道教寺观,各有关部门
要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交给宗教团体管理、使用。同时要注意防止滥建寺庙。
  1993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学习和传达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