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现代宗教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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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4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山东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宗教事务管理
工作属于民政职责范围。建国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设置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
依据宪法、法律和政策,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协调宗教与社会其他
方面的关系,使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
  现代宗教事务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宗
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障信教
群众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审核属于政府管理的宗
教方面的对内对外事务;对超出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的宗教活动进行疏导和处理。
  现代宗教事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运用党的正确
路线、方针、政策,依靠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来实现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领
导;坚持分工协作,各级党委、政府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民团体,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各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宗教徒通过各爱国宗教团体参与
国家的各项政治生活,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要求,对政府各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工
作进行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各级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并实行自我管理;
尊重宗教自身发展客观规律及其特点,不采用一般的行政管理办法或管理其他方面
国家行政事务的办法;坚持依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逐步使宗
教事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