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佛教协会章程(198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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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佛教徒的联合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
仰自由政策;团结全省佛教徒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宗教政
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
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
  二、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文化研究工作,流通佛教书籍,保护佛教文
物古迹。
  三、团结和引导全省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兴办佛教性质的
服务事业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
  五、发展与国内外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第四条 全省代表会议为本会最高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
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
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如果全省代表会议延期举行,理事
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止。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在理
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全省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
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辅佐会长、副会长分
别领导和推动理事会各部门的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
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之。
  第九条 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组成顾问组,从事调研、咨询等工作。顾问由
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许可聘任。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项工作部门,兴办各项佛教事业,
如佛学院、佛教安养院、居士林、佛教文化研究所、法物流通处、素斋部等。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
或延期召集。
  第十二条 本会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会
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做
出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得根据必要情况在若干地、市、县设立分会;本会对全省各地、
市、县佛协组织,在业务上进行联络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由各地寺庙收入提成和广大佛教徒自由乐助,必要时得
向政府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济南,在青岛湛山寺设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