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及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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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山东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工作,始于抗日战争时期。
1951年6月和1956年6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中央民委)召开全国民族教育工作
会议后,山东省民委陆续扶持建立各类民族学校约30处,在各地少数民族聚居村庄
和街道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开办了扫盲班、识字班等帮助
少数民族青壮年提高文化水平。1952-1958年, 中央每年拨给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
补助专款10万元。1958年,各地民族学校名称被撤销。1980年春,省暨济南市民委、
教育厅、局派员调查济南回族教育情况,恢复了1所回民中学、2所回民小学。1981
年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召开建国以来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同年, 山
东省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第三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并形成山东省教
育厅、省民委《关于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下达全省。1985年5月, 山
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
提高对少数民族教育的认识,办好民族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对少数民族大中
专考生降低(10分)分数段录取,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少数民族教育。1988年 5
月,省教育厅、省民委印发《关于举办民族师资班的决定》,并于同年秋季委托济
南师专(现济南大学)、青州师范学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1985-1988年, 全
省城乡少数民族聚居单位普遍恢复和开设民族学校,为发展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培养
人才。1990年,全省民族学校教育基本规范化。
二、财政扶持
财政扶贫 1952-1966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补助费(专款), 每
年指标由国家民委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列支,指标确定后由国家民委同财政部进行分
配。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每年向国家民委申请数十万元(每年多少不等),研究具
体分配方案后,经省财政划拨各地。1977年8月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统计,自 1967
年省民委被撤销至1977年10年间,仍拨发山东省“少数民族生产补助费”累计 300
万元。1979年7月,国家民委、 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
规定》,设立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专款,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
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分配山东省(含省财政贴补)共60万元,由
省民委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与财政厅协商一致后共同划拨各地,1980年实行财政包
干,由各地财政支付。1984-1990年,国务院为解决“老、少、边、 贫”地区的困
难,向山东省拨出“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把少数民族列为支援对象,
每年拨出50万元发展资金,由省民委协助财政厅共同开展对少数民族贫困地方的扶
贫工作,共计350万元。1990年,经省民委、财政投资80 万元用于帮助农村少数民
族发展经济、教育,其中15万元用于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
扶持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1982年首届全省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参加第二届
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经费,由省体委和省民委两家分别支付,前者4000多元,
后者7000多元。1985年第二届全省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财政拨款2万元。 1986
年参加第三届全国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财政拨款6万元。1989 年筹办第三届全
省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省财政拨款2.5万元。1990 年引进和推广珍珠球和木球,
举行珍珠球和木球选拔赛,武术和绊跤选拔赛,筹备参加第四届全国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会,省财政拨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