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丧葬习俗、尊重民族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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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重丧葬习俗
对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各地设有专门的公共墓地和殡葬
服务所。50-60年代,规定对回族亡人用布照顾25、30、36市尺。1976 年全省丧葬
改革工作会议之后,不少地方在回民中进行移风易俗教育和推行火葬,中共山东省
委统战部于1978年9月向省委提出妥善处理在少数民族中进行丧葬改革的意见。 同
月,中共山东省委批转了省委统战部《关于回族丧葬改革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
规定:(一)根据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和中
央领导同志“对于一些落后的陈风旧习,应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由少数民族自己
逐步加以改革”的指示,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改革陈风旧俗,但
是绝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法,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二)对反映强迫回民火
葬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尚未处理的,应由有关单位抓紧作妥善处理。对不愿意火葬
的回族群众和干部不能歧视,更不准打击报复。
二、尊重民族称谓
1951年5月, 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
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要求正确称谓少数民族,如发现有歧视和侮
辱少数民族意思的地名,改用适当名称;凡各地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碑碣、
匾联,予以撤除或撤换。同年8月, 省民政厅同意将济南大明湖张耀祠内有侮回民
的石碑1座、匾1个、包柱木刻对联1幅送古物管理委员会封存, 更改了济南大观园
市场一家猪肉包子铺有侮回民的店名。
1956年2月国务院规定, 今后国内一切行文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许用“满清”
称谓(引用历史文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