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饮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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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日及婚丧忌辰粮油供应
195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保证回族节日及婚丧忌辰供应面、 油问题作了
规定,省民委和省粮食厅于1956年5月联合通知各地予以执行。1961年3月,山东省
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回族节日及婚丧忌辰的面、
油照顾问题的请示报告》,在山东省因灾情造成困难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的原则规定:(一)回族的“大尔代节”在本人定量标准以内,照顾面粉一
斤,油在定量以外按每户零点五斤,最多不超过一点五斤照顾。清真寺阿訇可与回
族同样给予照顾。关于回族的古尔邦、圣忌两个节日,以清真寺为单位并按清真寺
大小,在定量以外每寺供应细粮五至十斤,油零点五至一斤;(二)回族斋月期间,
对在职阿訇中履行把斋的,可在其粮食定量以内适当调剂和照顾一部分细粮;(三)
回族的婚事,应和汉族同样供应。而丧事、忌辰,在死者(十岁以下的例外)的当日、
七日、四十日、百日、头周年,应在定量以外,各供应面粉二至三斤,油零点五至
一斤;(四)面、油供应手续,城市由本人带户口向居民委员会申请,农村向生产大
队申请,经公社审核,凡自足队、余粮队参照上述标准自行解决,缺粮队报当地粮
食部门核批由国家供应。此规定亦适用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
二、禁猪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
1957年6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恢复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职工人员
伙食补贴的通知》。1962年5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民委对回族和信仰伊斯
兰教的国家职工生活照顾问题的报告,要求纠正1958年以来那些忽视少数民族风俗
习惯的现象,并规定:(一)凡回族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职工较多的机关、团体、
工矿、企业、学校等单位,过去设有回民食堂或清真灶的,应继续予以保留;已经
撤销或合并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恢复或重新建立。炊事员尽可能用回族,或固
定熟悉他们生活习惯的汉族人员;(二)凡上述人员较少,不能单设回民食堂或清真
灶的,可因陋就简地准备一套专用炊具。分别存放,不可乱拉乱用;(三)因无上述
条件,不能在所在单位食堂就餐者(不管是在机关工作或因公出差),仍按前通知规
定的范围予以补助;(四)机关食堂内虽未设立专灶,但能代为准备可用饭菜,本人
愿就餐者不予补助。在这种单位内,如逢年过节或遇有特殊情况,如机关改善生活
吃猪肉等可以羊肉或鸡、鸭、鱼、鸡子等其他食品代替;(五)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
汉族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特别伙食管理及炊事人员的教育,强调兄弟民族互相尊
重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团结。1979年11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民族事务委
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通知》,文件
规定:(一)凡是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
办好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以保证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能够按照生活习惯就
餐;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对因单位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不能
回家吃饭的,应按照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民委(79)财事字
第3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对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响的回族等禁猪少数
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从1979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由3元5角提高到4元5角。 1985
年5月,省财政厅规定增发回族肉价补贴1元。1988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4种
副食品价格补贴,省辖市(含县级市、市辖区)禁食猪肉民族每人每月12元,县及乡
镇禁食猪肉民族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