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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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1952年8月,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实施纲要》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
决定》。1954年,山东省建立了济宁市回族自治区(后易名为回族区)及若干乡一级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50年代民族乡 1956年8月,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 条规定
和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
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建立民族乡的指示》规定:(一)将原来少数民族自治乡
和乡一级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一律更改为民族乡。为了便于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和
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应当吸收一部分附近的汉民村庄划入民族乡,划入的户数、
人口一般以不超过民族乡少数民族总户数、人口为宜;(二)原来虽未建立民族自治
乡,但按照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乡政权人员的组成,政府各项具体措施的执行,
实际形成自治乡的条件者,应当重新成立民族乡。为了适应乡划逐步扩大的原则,
一般的以少数民族在2000人口以上的聚居村庄为基础,吸收附近一般不超过少数民
族总人口的汉民村庄合并建为民族乡。更改或建立民族乡,由各县、市在调整乡行
政区划时列入乡行政区划全面调整方案之内,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于当年基层
选举时一并进行。迄1958年6月,山东省已有16个民族乡和1个民族区,同年秋均并
入当地人民公社。
80年代民族乡(镇)建设 198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
原则规定: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建立民族乡,少
数民族人口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一般以30%左右为宜, 个别情况特殊的可低于
此比例;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地方加民族名称确定;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
人员,应当照顾到本乡内的各民族,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上级
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民族乡的领导,并注意照顾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人
民的需要。1983年至1986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和新建回族乡(镇)10
个:济南市郊区于家回族乡,淄博市金岭回族镇,莘县张鲁回族镇,益都县云峡河
回族乡,曹县侯集回族镇,济阳县辛集回族乡,济阳县店子回族乡,菏泽市马垓回
族乡,泰安市岗上回族乡,禹城县十里望回族乡。后经调整,1990年全省有民族乡
(镇)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