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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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是1988年2 月经山东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许森,副主任委员卢健民、
林淑娘(女),委员凤存安、李文、李仲铭。1988年5月,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
会议增补周保瑞、马德贵为省七届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1989年4月, 省
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任命李文为省七届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90年12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命岳贞谟为省七届人大民族侨务外
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完成省人
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它任务。
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编制6人。办公室主任孟庸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1988年6月13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任
务和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领
导。
第三条 本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与工作任务
一、本委员会负责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
事、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本委员会的议案和质询案,
并提出报告。
四、参与拟定、修改和审议属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草案,
并按立法程序提出报告。
五、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草案征求
意见的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
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及重大问题的汇报。
七、除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外,对属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视察,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八、审阅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
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九、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
十、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
四、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质询案;
2.研究决定本委员会议案的提出;
3.传达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决定或有关会议精神;
4.听取、审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5.讨论研究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总结。
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会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吸收有关委
员参加。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要是安排工作和研究重要事
项。
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六条 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查研究。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活动,了解情
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密切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方面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1.通过走访和通信,经常征求他们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2.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时,吸收有关代表参加,或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3.委员会研究审议议案时,吸收熟悉该议案情况的代表参加。
三、加强与省人大各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各地
区人大联络组的联系,沟通情况,协调工作。
四、加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业务上的
指导。
五、加强与省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根据工
作需要,请他们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
六、加强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人大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学习经验,
改进工作。
七、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
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本规则报请省人大常委主任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