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民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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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族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20年代后期中国共产党在鲁西北和鲁中泰安
地区回民中开展工作,唤醒少数民族群众的革命意识,为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少数
民族开展武装斗争和争取民族解放奠定干部基础。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山东分局,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华东中央局,都对回民工作作出重要的指示,领导民族工作取得
了重大成就。
新中国建立后,山东省民族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50年代初期,成
立了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委、省政府从山东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和实际状况
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较好地解决了山东的民族问题,使少数民
族在政治生活、经济和文化事业方面获得了显著进步。50年代末期,民族学校被撤
销或合并于一般中小学,民族文化设施被关闭或改作一般文化设施。“文化大革命”
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把少数民族的民族特点一律当作“封”、“资”、“修”
实行“全面专政”,给民族关系造成了新的隔阂。1967年,山东省民族工作机构被
撤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得到恢复,
并把帮助少数民族包括杂散居少数民族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部
分,民族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山东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
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1978年12月,恢复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80年代,
为解决民族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文件和相应措施,建立起民族工作民主监督机制,
并着手民族工作法制建设。1988年2月, 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
过设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1990年8月, 山东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山东省民族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