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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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由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文化厅、中国美术家协会山东分会、中
国书法家协会山东分会倡议筹建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1987年2月,山东省少
数民族书画协会在济南成立,协会理事会成员49人,推选省民委副主任许焕新任主
席。之后,德州地区、青州市相继成立了少数民族书画协会,组织了各种形式的书
画展览和交流活动。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自筹办及成立以来,协助组织了第一
至二届全省少数民族书画展览和晋京联展览、1986年北京首届民族大家庭美术、摄
影、书法作品展,1987年全国少数民族少儿书画展览。


一、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负责人名单
名誉主席 金宝珍(回族,省政协副主席)
黑伯龙  (回族,山东省艺术学院副教授、省美协副主席)
主席   许焕新(省民委副主任)
副主席  丁乐春(回族,省民委民族处处长)
     王奎章(省文化厅文化处副处长)
     邹振亚(省书协副主席)
     毛云芝(女,省美协副秘书长)
秘书长  丁乐春(回族,兼)

二、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章程(1987年2月)
  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是在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厅、中国美
术家协会山东分会、中国书法家协会山东分会的倡导下建立的,以少数民族美术家、
书法家和业余美术、书法作者为主体,并聘请部分汉族美术家、书法家参加的学术
团休,隶属于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
  山东省少数民族书画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百
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坚持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团结全省各民
族美术、书法作者和爱好者,为繁荣我省少数民族的文化,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促进民族团结事业的发展而奋斗。
本会任务
  一、组织会员进行美术、书法创作活动,创作富有思想性,艺术性的作品,努
力反映时代风貌,丰富我省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
  二、组织会员交流创作经验,鼓励会员在美术、书法领域内做深入的学术探讨
和不同艺术形式的创新。为会员创造条件,举办作品展览。
  三、积极支持和帮助我省各市、地建立分会组织,并负责业务指导。对各族美
术、书法作者的创作活动给予支持,辅导我省少数民族业余爱好者的基础学习,努
力培养人才,不断壮大创作队伍。
  四、积极组织会员为社会福利事业捐赠书画作品。
  五、积极组织会员广泛开展有经济效益的美术、书法咨询服务活动,努力争取
各方面的赞助,为更好地开展创作活动筹备资金。
  会员
  一、凡本省具有一定水平的少数民族美术、书法作者(包括理论研究)赞同本会
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二、申请入会者,须有本会会员介绍,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填写会员登记表并
附交本人作品若干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为本会会员。
  三、本会会员由于工作或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时,可准予离会,成就突出
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证书。
  四、本会会员在其作品达到一定水平时,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在适当时间由本会组织搞个人展或联展。
  五、本会会员成绩突出者,由理事会评定后授予“优秀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有条件时可颁发奖金或奖品。
  六、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展览、会议、讲座及其它活动,使用本会内部资料。
3.对本会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退会的自由(本人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退会)。
  七、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接受本会分配任务。
2.维护本会荣誉,及时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和设想。
3.按时交纳会费(暂定每年二元),于每年一月份寄省民委书画协会办公室。
  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注销或
收回会员证。
1、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正常工作,有意损害本会荣誉者。
2、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与本会联系,不缴纳会费者。
3.严重违法乱纪和被剥夺公民权者。
组织
  一、本会设理事会主持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产生
的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因工作需要增补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具体会议议程、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法由常
务理事会决定。
  三、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
成常务理事会。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