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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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年代初,在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倡导下,酝酿筹
备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工作者的群众团体。1987年2月,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
在济南成立,协会委员会成员23人,推选原省民委副主任张正仪任主席。该协会自
筹备至成立以来,协助组织参加了3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3届全省少数
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挖掘、整理、引进、推广了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引
进、推广了满族传统体育项目珍珠球和回族传统体育项目木球。


一、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负责人名单
名誉主席 金宝珍(回族,省政协副主席)
主席   张正仪(省民委副主任)
副主席  燕志夫(省体委副主任)
     左淑美(女,回族,省民委副主任)
     王秀泉(省体育分会副主席)
     王新泉(回族,山东工业大学副教授、省武协副主席)
秘书长  杨湛山(回族,省民委副处级调研员)
二、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章程(1987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是山东省少数民族的群众体育组织,是山
东省体育分会的团体会员。由省民委、省体委领导。
  第二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全省民族体育工
作者、爱好者,发展我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体育的科学研究,增强民族
体质,攀登体育高峰,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群众性民族体育活动,增强民族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宣传发展民族体育的意义,团结全省民族体育工作者、爱好者,协同有关
部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发展我省民族体育事业作出贡献。
  三、举办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省性的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与竞赛、表演。协
助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中普及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少年运动员,
向本省和国家输送人才。
  四、挖掘、整理民族体育传统项目,支持各地市县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和民族体
育社、武术社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选举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委员会;
  三、修改本会章程;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五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委员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山东省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热爱民族体育事业的男女少数民族公民和省、地、县民族体育工作
部门的公职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承认会章,本人申
请,经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方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体育活动,了解和反映民族体育活动情况;
  三、参加民族体育科研活动,有条件的可撰写论文。
  第五章 经费
  第十条 所需经费,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助,接受社会人士和团体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