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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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3年12月,省教育厅、省民委联合发出通知,根据中国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
育研究会的要求,决定成立山东省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简称山东省少数
民族教育研究会)筹备组。筹备组办公室设在济南回民中学,印章以“山东省教育
厅普通教育处”印章暂代,杨玉荣任组长。
  1984年11月,在济南召开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成立大会,同时召开全省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经验交流会、少数民族教育学术讨论会和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60人(代表会员101人),含回、满、蒙古、壮、朝
鲜、汉族6个民族成份。大会审议了《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筹备工作报告》;
修改通过了《山东省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章程》;制订了山东省少数民族
教育科研计划;修改了《山东省普及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意见》;选举产生了第
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7人,理事25人,含回、满、壮、汉族4个民族成份。中共山
东省委委员、省教育厅厅长高维真,中共山东省委委员、省委统战部部长、省民委
主任金宝珍,省教育厅副厅长吕可英,省教育厅顾问、省民委委员于介基,省教育
学会会长袁驼、秘书长潘伯庚到会祝贺。中国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和教育
部民族教育司向大会发了贺信。
  1987年12月,全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经验交流会、少数民族教育学术讨论会和
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济南举行,与会代表120余人。大会
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修订了《山东
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26人,常务理事10
人,含回、满、汉族3个民族成份。副省长马长贵、省政协副主席金宝珍和省教育
厅、省民委负责人到会祝贺。
  该研究会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年会,迄1990年印发
会内刊物《民族教育资料》17期,组织撰写少数民族教育论文、资料300余篇。较
著名的有《“少数民族教育”的提出及其意义》(作者杨湛山),发表在《宁夏社会
科学》1986年第2期,《新华文摘》同年第7期转摘其主要论点;《用实绩赢得社会
的赞誉和支持》(署名济宁普育回民小学),发表在《宁夏教育》1987年第11期;《
山东回族教育史浅论》(作者杨湛山)、《回族教育特点刍议》(作者袁澍),选入《
中国回族教育史论集》(山东大学出版社)。该会还派会员参加了1-5次中国教育学
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学术研讨会,其中第4次研讨会由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
会承办并编印了论文集。
  在该研究会推动和指导下,济宁市、泰安市、淄博市、济南市、德州地区和临
邑县分别成立了少数民族教育研究组织(淄博、济南组分别设在民族文协、民族联
谊会内),济南市和青州市分别于1989年和1988年成立了少数民族教育基金会,举
办少数民族教育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

一、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负责人名单
第一届理事会(1984.11-1987.12):
理事长  刘书祥(回族,省民委副主任)
副理事长 杨尊田(省教育厅普教处副处长)
     周富云(女,回族,济南市民委副主任)
     赵潜(回族,益都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杨玉荣(回族,济南回民中学副校长)

第二届理事会(1987.12-):
理事长  刘书祥(回族,省民委主任)
副理事长 杨尊田(省教育厅普教处副处长)
     杨湛山(回族,省民委副处级调研员)
     杜世皓(济南市教委副主任)
     丁文方(回族,济南师专校长、副教授)
     赵潜(回族,青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秘书长  杨湛山(回族,兼)

二、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章程(1987年12月)
  第一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是山东省教育学会领导下的民族
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全国民族教育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根据我国社
会主义时期的总任务,团结全省广大民族教育工作者及其科研工作者开展民族教育
科学研究,为普及民族教育,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发展社会主义民族教育事业,以
三个面向为指针,培养少数民族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本会在政治思想上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团结;在学术活动中要认
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与
实践相结合的优良学风。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和科研活动,并采用多种
形式组织教学研究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领
导机关提出发展民族教育的建议和报告。
  第四条 凡赞成本章程,从事民族教育工作及其科研工作者,以及少数民族中
的教育工作者,热爱民族教育,有一定研究能力,需由会员二人介绍(如无会员,
可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必
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总结教学经验和
撰写学术论文。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
务;修改本会章程;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制
定本会工作计划,召集学术会议。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三年组织一
次学术年会,并努力办好《民族教育资料》。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
事会职责,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济南回民中学。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市也可设立“山东省少数民族教育研究会×
×市分会”或“××市少数民族教育研究组”。
  第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