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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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少数民族聚居点现分布在近400个乡(镇)、村和街道,其中回民聚居点
约占聚居点总数的99%,经济生活具有较鲜明的民族特点。由于历史上聚居区域小、
人口少,少数民族难以形成独立的经济单位。
  新中国成立前,60%以上少数民族群众为农民,但在民族歧视和阶级压迫条件
下,一般得不到面积大、土质好的土地,多是无地、少地或只有贫瘠土地的农户,
有的兼作小商小贩维持生活。城镇少数民族群众多是小商小贩或失业半失业人员,
生活贫困。地主、富农和资本家是极少数。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变革,山东省少数民族行业状况和经
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
造的7年(1949.10-1956年),农村少数民族贫农下中农在土地改革中获得了土地,
政府对生产生活上有严重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给予救济和扶持,遵循自愿互利、典
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组织互助组、合作社,提高农业技术,大力发展生产。
50年代初期实行保护耕牛政策,对皮毛等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回族农民传统的屠
宰业及其他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转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
在城市,主要对少数民族职业结构进行调整,对少数民族经营的厂、店、铺和手工
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第二个时期是开
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10年(1957-1966年),农村少数民族群众致力于农业生
产,耕作技术、水利条件和机械化程度提高,粮食产量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在城市
则有计划地帮助少数民族创办一些集体企业,进一步改变了少数民族职业结构;第
三个时期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980年2月,农业部、商业部、全国
供销总社、国家民委联合发出通知,鼓励禁猪少数民族发展牛羊饲养业,农村少数
民族的畜牧养殖和畜产品加工等特色行业复苏,“两户一体”迅速增加,传统技艺
特长和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各民族乡(镇)村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同时
进行了经济体制、农业结构、农业技术的改革,迄1984年,初步形成了以集体所有、
家庭承包、专业分工、双层经营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体制,由过去的单一经营向农、
工、商综合经营转变,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社会化、商品性生产转化,步入了生产
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企业化阶段,85%的少数民族农户脱贫致富或基本解决
了温饱问题。在城市,少数民族涉及行业广泛,经营民族特需用品、清真饮食业等
民族企业以及为少数民族服务的经济实体发展较快,繁荣少数民族经济被各级人民
政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整体运行机制,少数民族生产生活都有较大改观。
各地涌现出一批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先进典型,受到奖励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