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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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干部
  1943年《中共山东分局关于回民工作指示》对解决回民干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1946年6月《中共华东中央局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提出要下决心有计划地培养和
提拔回民干部。据1957年山东省民族事务部门不完全统计,全省区级以上回族干部
394人(其中女干部49人,非党干部99人)。1984年全省少数民族干部6000多人。
1987年山东省有18个县的副县长是回族。各民族乡(镇)长均由回族担任。1990年,
全省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及负责人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
的1.8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回族占1.83%,满族占4.19%,壮族占0.54%,
朝鲜族占2.26%,蒙古族占3.05%,苗族占0.98%,白族占0.37%,彝族占0.24%,其
他少数民族约占1.14%。
二、山东省各界人民会议回民界代表
  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3月在济南召开,各界代表共518人。内设回
民界,代表8人:张英达(当选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曹耀先(当选山东省各界人民
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李微冬、李敬渔、马楚珍、陈兴起、韩文昌、韩华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