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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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全省15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中,未婚人口7.76万人,占21.53%;有配
偶人口25.97万人,占72.04%;丧偶人口2.17万人,占6.02%;离婚人口0.15万人,
占0.42%。
一、未婚人口
  少数民族未婚人口主要集中于15-19岁、20-24岁,这部分未婚人口占全部未婚
人口的90.95%。从性别看,男性未婚人口比重为24.74%,女性未婚人口比重为18.
59%,两者相差6.15个百分点。从未婚人口的年龄分布看,男性未婚人口比重均高
于女性。20-24岁男性未婚人口比重为59.52%,女性仅为39.37%;25-29岁男性为11.
56%,女性仅为3.87%。
  山东省15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的性别比为91.20,但未婚人口性别比为121.
41。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受迁移人口婚姻状况的影响。据1990年
第四次人口普查,1985年以来因婚姻迁入的少数民族女性达1.30万人,这部分人多
数与汉族人口婚配;二是受少数民族婚俗和生活习惯的影响,限制了少数民族人口
的择偶范围。
二、有配偶人口
  1990年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男性比重为71.47%,女性比重为72.56%,分别高于
全省69.45%和70.21%的平均水平。少数民族有配偶人口的年龄分布,呈现中间高两
头低的态势,最高峰值在35-39岁,比重为97.20%。但男、女有所不同,35-39岁男
性有配偶人口比重的峰值为95.91%,女性有配偶人口比重的峰值在30-34岁,为98
.76%,比男性高出2.85个百分点。15-54岁女性有配偶人口的比重均高于男性,主
要是女性结婚年龄一般比男性小,在年龄相同的人口群体中,女性已婚的要多于男
性。由于男性平均预期寿命较女性短,死亡概率大于女性,故女性有配偶人口从50
岁左右开始逐渐低于男性,到65岁以后,男性有配偶人口的比重为70.33%,女性为
36.85%,两者相差近1倍。在15-19岁的妇女中,有配偶人口比重高达6.65%,是汉
族同类妇女的2.6倍,个别少数民族的女性早婚比重高达90%以上。
三、丧偶、离婚人口
  丧偶人口 1990年山东少数民族丧偶人口有2.17万人,比重为6.02%,其中男
性丧偶人口比重为3.21%,女性丧偶人口比重为8.57%。
  离婚人口 在15岁及以上少数民族人口中,男性离婚人口比重为0.58%,女性
离婚人口比重为0.28%,男性离婚人口明显多于女性。男性离婚人口比重的最高峰
值在50-54岁,为1.18%,女性离婚人口比重的最高峰值在45-49岁,为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