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批转省民委党组的报告(198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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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发[1979]52号、74号文件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节
录)
一、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
经济建设是一切工作的中心,是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根本措施。扶持和促进少
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尽快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
事实上的不平等,是我们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一项重要历史任务。各级民族工作部
门,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帮助少数民族定出具体发展生产的规划。
在这方面,济宁地区抓得较好,他们组织工作组,定点包队,一抓几年,使少数民
族的后进社队迅速改变面貌的经验,是值得提倡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一定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经济政策,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从实际
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尊重他们的习惯和自主权,发挥他们传统的技术特点,广开
生产门路。要在抓好粮食的情况下,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工副业生产。回族有饲养
牛羊的习惯,应积极支持他们饲养牛羊。不要强迫回族养猪。
请各地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少数民族社、队生产的具体领导,并从财力、物力、
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除管理和使用好国家每年拨给我省的少数民族
地区补助费之外,还应考虑从各地发展生产建设的各项资金中,给少数民族以必要
的支援。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要坚持专款专用,不能挪用,更不能因为分配
了补助费而扣发或少发正常经费和其他物资。
要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高等院校招生时,应照顾少数民
族考生的录取。要适当提高中等以上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比例。在少数
民族聚居的地方,建议逐步增加公办学校和公办教师,减少民办的比例,以减轻群
众负担;同时积极办好文化馆、站,组织电影队,活跃文化生活。要努力办好少数
民族社队的合作医疗,不断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
二、要普遍深入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认真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切实解决民族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搞好四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包括民族团结在内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这
个条件,实现四化是不可能的。要普遍深入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进一步加
强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重点是克服大汉族主义思想。当然,在存有
民族主义思想的少数民族中间,也应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思想。只有克服了大汉
族主义思想,才有利于克服和防止地方民族主义思想。这是当前改善民族关系,加
强民族团结的关键。克服两种民族主义,必须建立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
新的基础和共同目标之上。目前,实现四化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进行民族
政策再教育的共同基础。宣传教育不仅要在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中进行,还应在汉
族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对青少年也应进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
为把这项重要工作搞好,建议各地党政机关组织适当力量,作出计划安排,在
今年内集中抓一段时间,然后再转为经常性教育。今年春节后,可利用多种形式,
深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检查民族政策执行的情况,扎扎实实地解决一些问题。
宣传教育内容,主要是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关于我国民族政
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以及中发[1979]52号、74号和76号文件。也可根据国家
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编印的《民族政策讲话》,结合当地情况编写教材。宣
传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各地情况进行,务期达到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向前
看,同心协力,聚精会神搞四化这样一个目的。
三、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为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都必
须有适当的代表参加,并尊重他们的职权,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发挥他们
的作用。
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
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都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注意选
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把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
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适量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基本配齐。各地要根据各种专业不
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注意按照选拔干部
的标准,提拔干部的标准,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到领导岗位上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
治业务水平。
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团员,选拔干部和招工、征兵以及招收其他工作人员时,
不能把吃不吃猪肉的生活习惯当成能否接受的政治条件。
四、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陈风
旧习的改革,必须按照本民族群众的意愿,自愿地逐步地进行,不能用行政命令或
其他手段,强迫他们改革。商业、供销部门,应认真做好城镇回族肉食和副食品的
供应工作。对供应回族的食品,从加工制作、储运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包括使用的
各种器具,都应注意与供应汉族的食品严格公开。在为回族生活服务的单位,要尽
量多配备些回族职工和领导干部。建议在城市和回族聚居地方以及交通要道,积极
办好回民饭店、食堂。适当增加供应回族食品的网点,或在回族村、队、街道开设
代销店、代营店、食品加工厂等,以方便群众。对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较多的机关、
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办好清真食堂,保证他们按照生活习惯就餐;招
待机关和医院、铁路餐车,也应备清真伙食。
土葬是回族的习惯,应当尊重。不应强迫回族实行火葬。有些地方采取土葬深
埋、不显著留坟头的做法,是可行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回族公墓。设立殡
葬服务处。
民族节日应当尊重。开斋节回族职工放假一天,节日用油,按规定办理。
五、要尊重回族群众的宗教信仰
伊斯兰教在我省回族中有较深的影响。尊重回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允许他们过
正当的宗教生活,是团结群众,保障公民权利的大事,应慎重对待。要全面正确地
贯彻执行中发[1978]65号、[1979]10号文件和省委批转的《全省宗教工作会议
纪要》,进一步肃清极左路线在宗教问题上的流毒和影响,不能以行政命令的办法
对待宗教信仰。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要把解决民族问题,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放
在首位,以利宗教问题的正确处理。要有重点地开放清真寺。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
管理,继续搞好对伊斯兰教爱国人士的团结、教育、改造工作,推动他们为四化建
设服务。
六、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民族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建议各级党委有
书记或常委分管这项工作。
为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民族事务工作较多的地、市、县,凡是尚未恢
复和建立民族工作机构的,要抓紧恢复建立。民族事务较少的,也应配备专职干部,
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努力学习,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
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助手,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把民族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