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分局关于回民工作的决定(194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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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铁道交通线大小城镇多数居回民,约计在山东及沧州有三、四百万。我
党我军必须进一步团结回民,将各地现有之回民支队、大队、小队及回民武工队单
独编,向回民区域推进,扩大回民武装,加强回民干部,一律遵守回民风俗习惯。
在缺乏有力的回民干部下,可配备有经验之干部协助,但仍以培养回民干部为主,
以便带领团结更多回民。在各区委,在党内应建立回民工委会,党外建立回救国会,
有回民之县区,均可设止[此]组织推动工作。
二、各地回民武装,提议:
(甲)渤海将三分区回民支队扩大向北挺进。县区回民大队、中队组成回民武工
队,向铁路线城镇开展,以兴集、青县、静海、马厂、唐官屯、津沽一带为活动的
目标地。一分区回民大队加强干部,以沧县、泊镇、冯家口为活动地区。二分区三
大队应恢复民[名]义,并将参军的回民战士调到回民大队,以德州、平原、禹城、
济南为目的地。
(乙)鲁中将回民排作基础成立大队,以青州、济南、泰安为活动目的地。
(丙)滨海二分区伊思芸[斯兰]中队应向店头、马头活动,扩大为大队。
(丁)鲁南应抽出回民干部组织武工队,向滕县、徐州活动。
(戊)各地建立回民工委会,印发宣言,号召城市回民响应八路军进占城市,并
组[织]一批回民干部与武工队,随挺进部队的政治部开展回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