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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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远古起,各民族的祖先就劳动、生息和繁衍
在中国这块辽阔富饶的大地上,共同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
中结合成伟大的中华民族。近百年来,中国各族人民又共同进行了反对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英勇斗争,缔造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各民
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今天,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生活着56个兄
弟民族,其中以汉族人口最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1.8%(1990年统计);其余55个
民族约占8.2%,因其人口所占比例较小,习惯上一般统称为少数民族。
  山东省属于少数民族杂居、散居省份。世居少数民族有回族、满族、蒙古族。
旧中国,统治阶级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大部分少数民族成份得不到承认,
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不仅政治上无权,而且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在社会就业等方面
受到很大局限,经济文化水平落后,生活困苦,许多人为了谋求生存而不得不隐瞒
民族成份或掩盖民族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全面贯彻执行民族平
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使过去不被承认和长期处于无权地位的少
数民族成为祖国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各少数民族成份经过民族识别工作而逐步确认。
随着山东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联系
日益频繁,少数民族成份不断增多。1990年全省有53个少数民族成份,总人口50.
5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0%,分布在134个县(市、区)。其中回族人口最多,占
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1%,以“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分布各市地,主要居住
在7个回族乡(镇)、710多处村庄和街道。
  19世纪以来,山东少数民族群众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时期,在发展经济和丰富山东文化艺术等方面,都作出了卓著贡献。少数民族经济
与社会生活,是山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和汉族谁也离不
开谁,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结成了密不可分的兄弟关系。新中国废除了民族压迫
制度,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欣欣向荣。1990年全省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中少数民族代
表达2500多人,民族企业354个,各类民族学校近400处,少数民族群众物质生活和
文化生活水平空前提高。1984-1990年,山东省有425个民族团结先进典型受到国务
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表彰。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根
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
民族政策,在民主革命时期以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坚持了民族平等和
民族团结的原则。20世纪20年代后期,中国共产党在鲁西北、鲁中和鲁南地区回民
中开展工作,唤醒了少数民族革命意识。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
放区,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法律上保障各民
族一律平等,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
荣。在政治上,为了使少数民族群众能平等地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保障他们在各级
政权中的平等地位,规定一切少数民族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政府成员中,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在经济方面,大力解决其社会就业
问题,组织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文化教育方面,为改变少数民族文化教育
落后状况,在其聚居地区设立了民族学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者发给助学金和给予特殊照顾;在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予以尊重和照顾,规定一切少数民族,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
工厂、学校、团体、机关和部队中,均有保持或改革其民族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
和风俗习惯的自由权利。进入80年代,山东省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监督机制。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全省民族
工作进入了建国以来最好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