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精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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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减职工〗〖劳动力管理〗
1958年劳动力的管理失去控制,各企事业单位不经劳动部门批准,自行张贴广
告招雇职工,特别是招雇农民;以增加工资、允许带家属、包路费等“优惠待遇”,
挖雇在职技工;招用人员不办理户口、粮食供应手续,不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
等。至1958年底,全省职工人数猛增至274万余人,比1957年底增加147万人。造成
城镇人口增长过快,超过实际承受能力的严重后果。
1959年,劳动部下达制止挖雇在职工人的通报,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雇工人。
山东省决定立即停止招收职工,包括已批准招收的职工。同时执行全省减少70万职
工的计划。同年3月,开始整顿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的劳动组织, 精减
非生产人员及临时工、合同工、私招人员,至8月底,共减少77.84万人,其中返回
农村的临时工、合同工65万人。1960年,又从轻工、纺织、手工业、基本建设部门
精减27.93万人,其中有7.46万名干部下放到生产岗位。 这两年共减少国家正式职
工28.7万人。
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
大规模的、全面精减职工的工作。
(一)精减政策

〖政策〗〖措施〗
精减对象主要是:1958年后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各类企业的非直接生
产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本人自愿回乡的。
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留用、安置的私方人员及其亲属,除自愿回乡
者外不动员回农村,因企业撤销、合并而精减下来的原资本家、工商业者,另行妥
善安置。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一部分老、弱、病、残职工动员退休退职或请长假,
列为编外人员。商业系统中原个体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参加国营、公私合
营、合作单位的,家在农村并有劳动条件的动员回乡;老、弱、残人员按退休、退
职办理;合作商店中的无依靠人员,精减后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救济金。
(二)精减措施
精减职工采取了以下措施:
1、撤销、合并一大批原材料供应困难、销路不畅的工业企业, 其新职工符合
精减条件的全部精减回乡,老职工调配到国务院部委和省属重点保留的钢铁生产企
业。
2、制定企业编制定员定额标准,精简机构和压缩非生产人员, 充实生产第一
线,把应减的减下去,应调的调出来。
3、用调剂出来的老职工接替新职工的岗位,顶替新职工回乡。 除矿山井下、
盐业生产、船员、特重体力劳动以及在1年内无法培养的特殊工种外, 其余新职工
属精减对象者均由老职工接替。企业多余而调入单位又需要的职工按专业、工种,
组织调出与调入单位协商。从事非技术工种的人员、精减后不影响生产的人员,实
行先减后补;较简单的技术工种边减边顶;较复杂的工种先调进再精减。 1961 、
1962年两年,全省有2万余名新职工被顶替下来精减回乡。
4、1962年,省编制委员会和劳动厅制定了工业、基本建设、 交通运输企业组
织机构设置和非生产人员配备意见,规定大、中、小三类企业职能机构设置和领导
干部配备数额,将多余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
通过以上措施,1961~1963年全省减少职工99.8万人。1965年6月, 精减职工
工作全部结束,连同1959、1960两年精减的国家职工28.7万人,共计减少130万人。
1964年,国家决定在精减期间暂时停产或转产的部分企业恢复生产,并新建一
部分企业。这些企业增加职工,优先录用了部分被精减人员。其中,对1957年前参
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精减时曾承诺保留其复工的权利,本人要求工作而原单位又需
要的,允许复工;原单位不需要而其他单位需要,经省劳动局批准,收回了一部分
被精减职工。潍坊市棉纺厂1961年停产后精减职工1390人,发给“保留工籍证”,
1965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收回居住潍坊市的被精减职工523人。
在精减工作中,有的企业将不应精减的精减了,或对某些特殊情况未能给予妥
善处理。这部分被精减职工,多次到企业和各级政府机关要求复工,在省统一部署
后,陆续收回了部分精减不当的人员,或由劳动部门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