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休老干部子女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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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调动〗〖劳动力〗〖调配〗〖离休干部〗
1984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局、 省劳动局对回
到山东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子女调动作出规定:随同离休干部生活的供养直系亲属可
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准调配艒 1984年7月,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省
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对回到山东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子女调动作出规定:
随同离休干部生活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准调配偶或一名
子女到身边,由当地劳动部门安排工作,并按照先从省内调,后从省外调的原则。
属国务院部委和省属部门的由省劳动局安排。
1985年10月,省劳动、民政、人事部门对回到山东的军队离休干部,其配偶、
子女的调动,规定随同离休干部的安置一并办理调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