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四)安置青海内调干部配偶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劳动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8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8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安置〗〖内调干部配偶〗〖劳动力〗〖调配〗〖青海〗 1979年,中共中央指示,在青海省工作的山东籍干部回鲁时,随调配偶原是国 家职工的安置在国营单位,原是集体单位职工的安置在集体单位,原是农林场职工 的对口安置,原系非正式职工,酌情适当安置。至1985年底,全省共接收安置74名 青海回鲁干部的配偶。1980年,为解决赴青海知识青年的实际困难,经两省商定, 调回285名原青岛市赴青海农林场工作的知识青年,其中属子女顶替的276名,照顾 夫妻一方在山东工作的8名,父母身边需照顾的1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