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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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调配〗〖林场〗〖农场〗〖牧场〗〖渔场〗
1976年初,省劳动局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人调动作出规定:
允许上述单位相互之间调动;确需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所在地、市劳动
部门批准,占调入单位当年新增劳动力指标;集体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各地、市自行掌握。
1980年5月,又规定:国营农林牧渔场圃工人的相互调动, 其粮食计划供应渠
道不变(供应渠道包括商品粮、自产粮);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人和支边青年确需调入
其他国营或县以上集体单位,除占调入单位劳动指标外,必须是夫妻两地分居,配
偶一方场内无法安置的或父母确需照顾,要求子女顶替的。符合上述情况调动,一
律供应商品粮。
1984年2月, 省劳动局规定: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场的
工人,允许调出,调入地、市属单位,经该地、市劳动局批准;调入国务院部委或
省属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国营农牧渔场工人,自愿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不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照顾招收的职工子女,原系农业户口,吃自产粮或农村统
销粮的,不属上述允许调动的范围。1984年8月, 下放了农林牧渔场工人调动审批
权限,除调入驻济南的国务院部委、省属单位须经省劳动局批准外,其他均由各地、
市劳动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