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西藏内调职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80&run=13

〖劳动力〗〖调配〗〖内调职工〗〖西藏〗〖安置〗

1959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安排,从山东陆续调往西藏一部分职工,支援
西藏建设。1972年,国务院指示,对不适宜高原工作人员调回原地安置。为此,省
劳动局于1972年底规定:由山东调往西藏的在职工人,原则上由原单位接收安置;
无原单位的由原籍县、市接收安置;农林单位职工仍回山东农林单位安置。
1980年6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指示, 山东又作出接收西藏内调职工的具体规
定:(1)在西藏工作满15年以上或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回山东,身体健康, 能正常
工作的。(2)回山东后,原则上由原调出单位或原籍(县、市)接收安置。(3)原系国
家职工,仍安置在国营单位。原系集体职工仍安置在集体单位,原系农林职工安置
在农林单位。总之,在不改变其原身份的情况下,适当安排。1972年至1984年,全
省共接收安置2495名西藏内调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