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工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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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调配〗〖技术工人〗〖交流〗
1985年5月, 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技
术工人交流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配备一定数量人员,办理该项服务工作。服
务对象为各单位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城镇社会闲散技工、农村中有特殊技艺人员、
退休退职人员中确有专长的人员和企业富余技工等。劳动部门组织交流和提供咨询
服务,为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输送技术工人,也承办职工相互对调联系事宜以及国
营单位技术工人调入非国营单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的手续,采取调动、借调、兼职、
对口支援、承包、招聘等多种形式。需求双方登记后,由劳动部门调查核实,负责
推荐、介绍,经双方同意,签订技术交流服务合同,合同期满解除,报劳动部门备
案。1985年8月,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山东省技术工人交流服务处, 隶
属省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