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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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调配〗〖调动〗〖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家属〗
新中国成立后,军队转业干部家属中的正式职工的调动,均按职工调动办法,
随转业干部分配去向调动,数量不多。1975年后,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其家属
随调也逐年增加。1976年10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通知精神,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系军队编内职工的,由军级以上司令部、政治
部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报到;因病正在治疗、休养或病残不
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本人有政治、经济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地方不予接收。 从
1977年开始,每年由军事机关与地方政府的人事、民政、劳动部门联合办公,办理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接收安置。
1978年6月,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通知规定, 随调家属中的国营单位职工仍到国
营单位,集体职工仍到集体单位,其他非正式职工,安排适当的生产劳动。随调家
属中的正式职工,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正式职工介绍信,调入地区劳动
部门落实调入单位,予以安置。1979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 对全省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调动作了补充规定:随调家属系正式职工,与转业干部同时交
接、同时分配;军队编外职工,由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司令部出具正式介绍信;
军队企业化工厂、军马场、非队列仓库、医院、科研单位的职工,由军区、军兵种、
工厂管理机关出具正式介绍信;全民所有制职工,省内调动应划拨工人和工资指标;
国营农林单位、生产建设兵团的随调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在农林单位,本人同意也
可安排在其他集体单位;国务院部委属驻鲁单位或省属大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
其随调家属尽量与转业干部安排在同一单位。
1984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系劳动服务公司系统职工仍安排在劳动服务公
司系统。集体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改变原来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