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统计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劳动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7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77/article/7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营〗〖企业人员〗〖分类统计〗

    为了保证企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控制和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从1959年起,
全省建立了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统计,将企业人员分直接生产人员( 包括工人、
学徒、工程技术人员),非直接生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其他人员)。
    1963年5月,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改按国家劳动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直接生产人员
    1、工人;
    2、学徒;
    3、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3)党群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
    (2)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
    (4)卫生保健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与维修人员;
    (7)勤杂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
    3、其他
    (1)农副业生产人员;
    (2)长期学习人员;
    (3)长期休病、伤假人员;
    (4)列为编外的老年、体弱人员;
    (5)下放或支援农村公社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支援国外的人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营工业企业人员分类统计被迫中断,至1972
年才又恢复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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