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劳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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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力管理〗〖劳动组织〗〖整顿〗
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了企业正常的劳动制度和生产秩序,干扰了企业各
职能机构的业务工作。1959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整顿企业劳动组织, 着重精
减多余人员,扭转国民经济计划失控的局面。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山东省
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力管理制度暂行规定(草案)》。1962年5 月正式颁布执行,
规定了企业编制定员、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力使用和企业管理工作4项内容。 要求
在定员定额的基础上,精简管理机构,压缩行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建立人事劳
动档案制度。1962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劳动厅,对国营工业、交通、基本建设
系统的大、中、小三类企业机构设置和非直接生产人员配备比例作了具体规定,统
一了企业直接生产人员和非直接生产人员划分范围和计算口径。1963年5月, 上述
划分范围和计算口径改按国家劳动部规定执行。1962年末,全省地方工业企业非直
接生产人员有较大幅度减少,各类企业管理机构进行了精简、合并和调整,撤销了
某些服务部门或将其转为集体经营。
1966年,劳动组织管理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企业规章制度、组织机构
任意废除、撤销或修改。1972年4月, 省革命委员会要求将非直接生产人员平均压
缩到职工总数的18%左右,出勤率达到95%,工时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同年8月,
省劳动局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选择1~2个单位试点。在当时政治运动
为中心的情况下,未能贯彻实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国民经济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方针,一部分企业开始整顿劳动组织。1982年初,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了整顿劳动
组织的标准和要求,即: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企业内部自
上而下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和考核指标;健全原始记录、计量、统计、
核算等基础工作和管理制度;制订先进的生产定额和消耗定额;制定车间、科室、
班组编制定员,组织多余人员的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开辟生产门路,安排多余
人员。同年9月,省劳动局制订《山东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的验收标准》,
加强了对企业劳动组织整顿工作的检查。
1983年6月,据整顿合格的312个企业统计,非直接生产人员由52904 人减少到
45873人,由占职工总数的15.93%降为14.55%;精减富余人员18103人,占职工总
数的5.45%。潍坊市21个验收合格企业,整顿后富余2163人,占职工总数的8.38%,
已安置2156人。其中开辟新的生产项目安置219人,组织各种培训300人,调配安置
75人,清退计划外用工914人,动员退职退休198人,其他(包括开除、 劳动教养、
外借、长期病休)195人。青岛市9个验收合格企业,富余人员2932人, 占职工总数
的9.97%。除长期病休、援外、劳动教养376人外,调剂安置755人,新开辟生产、
生活服务项目安置389人,组织技术、业务、文化培训1237人,办理退休 175 人。
1984年,省劳动局对整顿劳动组织的验收标准作了修改,增加了企业富余人员是否
撤离原生产岗位并妥善安置、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是否有明显提高的内容;企业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非直接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等不再作验收标准。
自1982年7月至1985年9月,经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达4797个,占规划整顿企业
4963个的96.7%。其中大中型骨干企业全部验收合格,其他大中型企业合格率为99.
5%,县级企业合格率98.7%,其他预算内国营企业合格率98.3%, 商业企业合格
率99.7%。1985年底,企业整顿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