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劳动合同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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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力管理〗〖用工形式〗〖建国后〗〖劳动合同制工〗

1982年下半年,城镇劳动合同制在青岛市试点,1983年在该市国营企业和县级
以上集体企业全面试行。同时,全省其他各市、地均选择部分地区或企业进行试点。
1983年6月,颁布《山东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修改稿)》,其主要内容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单位招收新工人, 除少数复
杂工种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2、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3、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式录用前先行试用。试用期满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984年,又有烟台、潍坊、淄博、枣庄、济宁、东营、临沂、菏泽、惠民、德
州等城市或地区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198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