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亦工亦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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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力管理〗〖用工形式〗〖建国后〗〖亦工亦农工〗
1964年,全国城市劳动力安置、管理工作会议以后,针对一些企业长期从农村
招用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在招远金矿进行了亦工亦农轮换制试点。该矿动员221 名
工人回乡务农,占职工总数的21.5%,招用亦工亦农工314人。在济南骨胶厂、 济
南钢铁厂也进行了临时工或季节性临时工改为亦工亦农工试点。1965年,全省共有
24个行业、32个单位进行亦工亦农工试点。根据综合试点经验,把亦工亦农工归纳
为5种用工形式:一是定期轮换;二是旺季做工,淡季务农;三是有活即来, 无活
即去;四是包工,即能够发包的任务,承包给农业生产队;五是厂社协作,站队结
合,工厂与农村公社或站场与生产队共同经营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业务。1965年底,
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修正草案》,确定用工
地点在农村或必须从农村招用工人的,一律实行亦工亦农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
上述5种用工办法。
“文化大革命”中,这种用工制度受到批判。1975年,县办工业发展较快,大
量使用亦工亦农工,企业用工混乱。省劳动局于1975年9 月规定了三条原则:一是
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二是亦工亦农工的农民身份不变,劳动报酬由出工
的农业生产队结算、分配;三是实行定期轮换,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一规定使
大量亦工亦农工涌入各企业。1979年9月, 省革命委员会按国务院要求对亦工亦农
工进行清理,但效果甚微,而且呈有增无减的势头。1981年底,各种形式的计划外
用工达100多万人。1984年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推行,诸城、胶南、 荣成等县相继进
行改革试点,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亦工亦农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