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临时工、合同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77&rec=66&run=13

〖企业〗〖劳动力管理〗〖用工形式〗〖临时工〗〖合同工〗〖建国后〗
新中国成立初期,工矿企业普遍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或合同工,从事临时性、
季节性的生产作业。为加强用工管理,保障临时工利益,1951年初,颁布《山东省
国营、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规定雇用双方协商订立短期劳动契约,包
括工资待遇、职责、工时、解雇办法及伤亡待遇等,并规定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所
在单位同等条件的工人工资;受雇期限不超过3个月,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应转为正
式职工。随着生产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曾出现用工单位私招乱雇现象。1955
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停止社会招用临时工,由用工单位编造计划, 经劳动部
门批准方可招用。1956年4月,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凡生产需要又在编制定员以内
或劳动计划指标以内的临时工,可转为固定工;计划以外的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中,各地一面将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一面又从
农村大量招收临时工。1958年,全省增加临时工90余万人。1959年初,中共山东省
委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决定停止招收临时工,已批准招收尚未进厂的停止录用,停
止办理临时工转正手续。至1959年8月,全省精减临时工71万人,其中回农村的 65
万余人。
1961年精减期间,有的地区和单位继续以“照顾亲属”,“厂内包工”等名目,
变相招用临时工,1962年,全省共私招临时工10773人,其中从农村招用9475 人。
1963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国营企业、 事业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职工的实施
办法》,规定常年性工作不得使用临时工;招用的临时工应首先是城镇有正式户口
的人员;用工地点在农村的需经地、市级批准方可招用农民;临时工合同期满,立
即辞退,需延期使用的,应再经批准。
1961年,劳动部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矿山中的临时工、合同工可转
为固定工。省劳动局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补充规定:私招乱雇或擅自留用的家属;
由人民公社抽调支援矿山的民工或矿社挂钩包工的人员;借调或协作人员;其他未
列入劳动计划的人员;均不得转正。至年底全省共有35484名临时工、 合同工转为
固定工。1963年7月,省劳动局规定长期使用的合同工和1960 年底以前招用的临时
工,在本年度职工人数指标内的,可转为固定工。至年底全省共办理临时工、合同
工转正44728人。1963年11月,在计划内招用临时工的批准权由省下放给各市、 县
劳动部门,但超计划用工仍需经省批准。1964年10月,省劳动局规定,某些长期性
简易工作可使用临时工;在劳动计划以内,1 年以内的临时工只控制工资总额和期
末人数。1965年4月,国务院规定,临时工人数不作为计划控制指标。自此, 大量
临时工长年顶岗,从事长期性生产。1965年10月,执行“在劳动计划以内增加固定
工时,可从现有城市临时工(合同工)中选用”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临时工制度遭到破坏。1970年秋,省劳动局进行临时工
转固定工的试点工作。1971年4月全面展开,规定凡1970年9月底以前入厂的,在常
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可转为固定工。由于“文化大革
命”中的派性干扰,导致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劳动计划失控,职工人数猛增。
同时。各地又在计划外大量招用临时工,省革命委员会不得不于1972年下达通知,
严格控制增加职工,整顿和压缩临时工的使用。
1979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指示,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 由于大
部分临时工已担负固定工的任务,甚至成为生产骨干,再加企业管理混乱,“不正
之风”的干扰,至年底,只清理压缩4000人。1981年,省人民政府再次要求继续清
理压缩临时工,直到1985年末,全省仍有计划外用工35.6万人。
1979年9月,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单位的临时工规定, 凡户口在场或非农
业户口的,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可转为固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