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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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企业〗〖劳动力管理〗〖用工形式〗〖建国后〗
固定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最主要的用工制度。1952年,政务
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后,山东省的各公、私企事业吸收了大批失业
人员。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所有私营企业在实行公私合
营后,职工也随之成为固定工。此后,每年都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招收大量固
定工,固定工的比重一直占全部职工的90%以上( 包括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
式职工)。这种固定工实际上是终身就业,由国家或企业包下来。50年代末至70 年
代初,用工制度虽经多次改革,但均未能突破这种状况。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
革的逐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也出现了新的局面。新招收的工人中除少数专业( 如
专业运动员)仍实行固定工制外,其余均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固定工的招收,从新中国建立至1985年的36年里有过若干次停止招收和改革变
化。
1950~1955年,主要是安置城市失业人员, 通过职业介绍进入公、 私企业。
1956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失业现象基本消除,劳动力呈现不足,经省政
府批准在全省范围招收了一部分农村中学毕业生及能从事体力劳动的青壮年,并优
先安排了一部分农村复员军人。全省1956年比1955年增加职工37万人,增长幅度为
40.6%。1957年初,按照国务院指示,停止招收固定工。
1958年,国家将招收新工人的审批管理权下放给省级劳动部门。在“大办钢铁”
和“大跃进”运动中, 从社会招收新工人, 特别是从农村招收新工人失去控制,
1958年下半年全省增加固定工50余万人。1961年又一次停止招工。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劳动力就业不能正常进行,1970年至1972年招收新
工人又失去控制,一方面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方面又从农村大量招收新
职工(包括招收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1972年,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指示,严格
控制增加新职工, 规定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 任何地方或单位不准招收新职工。
1974年,为了安置下乡多年的城镇知识青年,将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最高年龄
放宽到27周岁,还规定只要适合女性做的工作就不应招收男性,并对某些行业规定
了招收女性的最低比例。在此期间,职工子女顶替和长期使用的临时工转正,也都
是增加固定工的重要渠道。
1976年后,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主要招收城镇上山下乡知识
青年,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
197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招工实行对外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
用的原则,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公布各用人单位招收的具体工种、条件,由
本人填报志愿,市(县)组织统一考试,分别确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用合格的人才。
1982年,实行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点。1985年,新招工人由劳动合同制代替了
固定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