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掘班、公令班 二、里工、外工 三、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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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力管理〗〖用工形式〗〖建国前〗

晚清时的煤矿企业,工人分为正掘班和公令班两大类。这两类工人均系井下采
煤工,即所谓“煤夫”。正掘班每两人为一组,先支付一定工钱,自20吊至30吊不
等(清代制钱)。公令班按日计工,每日轮班替换。

二、里工、外工
民国时期,矿山、机械等行业的工人,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厂主直接雇
用,通称里工。一般包括技匠、铁工、木工、伙夫、锅炉工、看水泵工、井下监工、
杂役、开车、零工等,属长期使用的人员,有较固定的工作或技术性工种。较大的
矿井还包括护矿队的士兵、巡警局的警察在内。这部分人工作比较稳定,工资按月
发给。外工主要是临时雇用的采掘、运搬等“苦力”,由包工头负责招募使用、管
理和发放工资。

三、包工
包工是新中国成立前由包工头(也称把头)直接雇用和管理的工人。这种用工形
式早在清朝晚期即在矿山企业中实行,据1883年(光绪九年)《盛宣怀奏请开采登州
铅矿并拟定章程由》中记载:“雇主则钤束宜严也。铅矿开挖,用人无多,而敲碎
之工,搬运之力,皆需人工。自应尽本雇募,需人互保,选举老成之夫头,各给腰
牌,并注册稽查……”。后又在机械、运输、码头、港口、商业、货(行)栈等行业
广为使用。矿山中主要用于采掘、搬运;机械行业则用于一般夫役;港口码头的搬
运、装卸、清洁等大都以包工形式雇用;商业较少,只限于脚夫力役之类。其具体
方法是,由企业主按工作性质、工作数量、质量,规定工资数额,依合同承包给工
头。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的规定和发放全由包工头负责。企业主不与工人直接
发生联系,但派有监工监督工人的劳动。在一些较大的港口、码头、矿山企业,包
工头又有大工头、二工头、三工头等不同等级和从属关系。有的包工头自办伙房、
宿舍,并设有会计、技工等工作人员。
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中,曾明令废除包工头制。30年代
初,青岛等城市一度取消了港口、码头、运销行业和厂店的包工头(把头),改由工
人团体或工会承包,避免了包工头对工人的剥削克扣。抗日战争爆发后,在日本侵
略军占领区的厂矿企业、港口码头,又恢复了包工头制。抗日战争胜利后,仍沿用
这种用工形式,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根除包工头(把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