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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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管理措施〗
为了监督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控制工资基金合理使用,促进企业加强基金管理,
山东省于60年代初开始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对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需要支
付的工资,规定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向开户银行提取,无计划或超计划提
取的,银行拒绝支付。由于客观条件变化,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时张时弛,时断时续。
1972年2月,省劳动局、财政金融局按国务院要求, 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资基金
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检查总结工资基金管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
金融部门紧密配合,对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管理不严或尚未开展工作的
单位,要促使其在当地党政机关支持下,迅速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这一年的劳动
工资计划执行顺利,没有突破国家计划。1973年,劳动部门、金融部门专门组织力
量,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同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劳动局、 财政金融
局《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见的报告》。此后,工资基金管理
制度除城市继续贯彻以外,各县基本上处于停顿和半停顿状态。主要原因除思想重
视不够外,还在于基层劳动部门劳动计划工作基础薄弱,业务水平低,不适应工作
需要;基层银行感到工作繁琐,人手不足,与用户发生矛盾时难以应付。
1983年8月,省劳动局、省人民银行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劳动部门、 金
融部门对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
制度的单位,多发的要扣回,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工资计划,停止现金支付,直至做
出书面检查彻底纠正为止。强调工资总额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任何地区或单位
不得随意突破。1985年9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 为控制消费基
金膨胀,省劳动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联合下达了《关于
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工资基金的使用依据,必须是逐级下达的国
家劳动工资计划,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银行拒绝支付。工资基金的构成,要与工资
总额构成一致,不能把奖金、津贴从工资总额中分离出来以逃避工资基金管理,切
实控制奖金、津贴的发放。劳动部门应及时将上级机关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落实到
基层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开户银行要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管
理登记簿(卡片)。因工资计划下达迟缓而影响基层单位提取工资的,要追究劳动部
门的责任。无计划或超计划支付工资的,要追究开户银行的责任。加强现金管理,
严禁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