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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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管理体制〗〖劳动管理〗
1953年以后,山东的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几经变化。1962年前实行“双轨制”
,即地方政府编制上报的计划,既包括地方属单位也包括驻本地的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编制的计划,既包括其直属单位,也包括本系统的地方属单
位。下达计划时,属地方单位的计划下达给各地方政府,属各部委直属单位的计划,
由他们分头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由于单位头绪较多,计划指标繁琐,加上计划手
段落后,往往使计划失去时效,有的年度计划,国家于次年才正式下达。
1963年起,计划管理体制改为“单轨制”。地方政府编制上报的计划只包括地
方属单位,国务院各部委的计划只包括其直属单位,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
提出分配意见,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下达。同时,国家要求各部委将直属单位的计
划按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划下达给有关地方政府,由各地方政府落实到基层单位,从
而发挥了地方政府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计划执行的监督作用,便于地方政府对
劳动力的全面统筹和对同一地区行业之间工资关系的平衡。
1973年,随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大量下放给地方和“文化大革命”中各地
政府办事机构的变化,劳动计划管理改为以“块块”为主的计划体制。除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学委员会(包括第二、第七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外,其它
各部委直属单位均纳入地方编制上报的计划以内;国家下达计划时,将国务院各部
委直属单位和地方单位的计划,统一下达给省、市、自治区,并单独列出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单位的新增职工指标。改行这种计划管理体制后,地方劳动部门在统筹兼
顾,全面安排劳动力,平衡劳动力资源,协调行业之间工资关系和加强工资基金管
理等方面,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1980年后,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即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按隶属
关系分级管理。地方属单位的计划由地方政府编制上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的
计划由各部委编制上报;国家下达计划时,亦按上述办法分别将地方属单位计划下
达给各地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的计划下达给各部委,由各地区或直属单位实
行分级管理。市、县劳动部门对本辖区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直属单位,不再下达劳
动计划和安排增加职工及工资,但需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协助、监督其组
织实施。
新中国成立之初,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
的指令性计划。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指标自上而下进行绝对控制,地方和部门
没有机动权,与生产建设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不能很好的结合,影响到经济效益
的提高,不利于劳动力和工资基金的合理使用,不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
后虽经多次变化,但仍以指令性计划为主,以管理职工人数为主。1984年,随着经
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的要求,全省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围绕工资制度的改革,
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煤炭
工业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建筑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点以及对少数市、
县试行职工人数同工业产值挂钩等,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力求使劳动工资计划由
以管理职工人数为主转向以管理工资总额为主,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使
计划指标由绝对控制向宏观控制、微观搞活过渡,逐步做到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指标实行分层次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