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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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待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1964年,山东省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粮食厅联合下达
了《城市知识青年和闲散劳动力下乡、回乡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安置工作中若干
问题的试行规定》。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回乡,由动员城市发给每人锄、镰、锨、
镢各一件,到山区插队的还酌情发给一些扁担、绳子等生产用品。1973年起,在国
家拨出的安置经费中,按人均50元的标准发放,作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购置农具、
家具、炊具等补助费。
插队、回乡的知识青年,在注销城镇口粮供应的同时,由动员城镇粮食部门发
给原定量标准两个月的口粮(粮票),参加劳动后,再由动员城镇粮食部门发给两个
月的劳动补助粮(粮票),每人每日为半市斤。此后,即由安置地区粮食部门按照本
地农民实际吃粮水平,从农村统销粮中供应,到口粮分配时为止。按照规定,插队、
回乡知识青年正常出勤劳动,全年分配口粮不低于600市斤,低于600市斤的,其差
额由国家补助。1964~1968年,分配口粮600市斤以上的有6万人,占插队、回乡知
识青年的16%;540~600市斤的近8万人,占20%;450~540市斤的12万人,占 30
%;不足450市斤的13.5万人,占34%。1972年前, 国家共补助粮食 80 万市斤,
1973~1978年共补助粮食2.05亿市斤。
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知识青年,享受所在单位职
工的同等粮油供应标准。
1964年,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必需的生活用具主要靠借用或群众互助互济解决,
必须购置的酌情补助。生活费用按每人每月6~8元标准发给,发放3~6个月。参加
分配后,视分配情况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直至再分配为止。特殊困难的,延长补
助3个月。至1972年共补助生活费370多万元。1973年,生活补助费按每人170 元的
标准,由安置县统一掌握使用,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参加分配前,每人每月补助 9
~11元,除生活确有困难的以外,分配后不再补助。另外,1975~1978年,共拨给
知识青年生活用煤14万吨、生产用化肥7万余吨。
1964年,国家规定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棉布棉絮补助标准为人均棉布25市尺、
棉絮2.5市斤,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由动员城镇调剂使用。1973年至1978年, 全省
共发放补助棉布票930万市尺、棉絮票93万市斤。对1972年前下乡的知识青年, 另
拨专项补助棉布票4.5万市尺、棉絮票7400市斤。
国家规定,知识青年下乡后,人均住房面积要达到8~10平方米。 初期由于建
设措施跟不上,主要采取借用、挤住等办法,随后,由国家拨给安置经费和建筑材
料,帮助他们逐步建新房。到1974年,已为下乡知识青年拨专款建房 3. 5 万间,
1972年前下乡的,90%有了固定住房,已婚的每户三间以上者占72%,其中半数以
上配有伙房、院墙、大门、猪圈和厕所。此后,每年建房所需经费及主要建材物资,
均由国家统一下达专项指标,建房木材按每人0.4立方米标准计算, 但每年实际拨
给指标均不足。至1984年,全省共拨给建房木材95900立方米、钢材2823.8吨、 水
泥11760.6吨。1980年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收回城市安置后, 大部分房屋无偿移交给
当地人民公社或生产队,一小部分变价处理。
1973年前,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因病、因伤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合作医疗或人民
公社生产队帮助,民政部门救济,或从知识青年特殊经费中补助。因工致伤、致残,
由生产大队和动员单位共同负责治疗,并保证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因
工死亡的,从特殊经费中一次性补助其亲属300元。1974年后,插队、 回乡知识青
年实行合作医疗,医疗费每人每年10元,从安置经费中拨给生产队医疗机构或“知
青点”掌握使用。地、县卫生部门为每个“知青点”培训1~2名卫生员。重病、伤
号转院就医,无力交纳医疗费的,由生产队救济。1979年,医疗费增至15元,有合
作医疗的生产队,按当地标准一次拨给合作医疗两年的知识青年医疗费;无合作医
疗的,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知青点”掌握使用。
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年收入130元(包括分配实物折价),作为生活自给的标准,
参照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和出工情况,低于此标准的,属困难补助对象。补助额连同
本人收入不超过规定标准。一部分知识青年虽已达到规定标准,因修房、购置农具
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也酌情补助。
1964~1973年,插队、回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中,年收入超过130元的占 45
%,不足130元的占40%,欠生产队款的(即劳动所得抵不上分配的实物折价)占 15
%。1974~1979年,插队、回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年收入130元以上的占34 %,
80~130元的占38%,不足80元的占28%。劳动报酬存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